2017年度河南省会机关部门预算公开

Mark wiens

发布时间:2022-11-21

  省会机关设正厅级综合办事机构2个:办公厅、法制工作委员会;设副厅级办事机构1个:办公厅研究室;办公厅信访办公室主任按副厅级高配。设正厅级专门委员会7个:法制委员会、财政经济委员会、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委员会、农业与农村委员会、内务司法委员会、民族侨务外事委员会、环境与资源保护委员会。设正厅级工作机构7个:财经预算工作委员会、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工作委员会、农村工作委员会、选举任免代表联络工作委员会、内务司法工作委员会、民族侨务工作委员会和外事工作委员会、环境与资源保护工作委员会。另外,省纪委向省会机关派驻有纪检组。省会机关内设处级工作机构30个,其中办公厅设11个,委员会设19个。

  (一)承担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省会会议、会主任会议、会党组会议、机关党组会议、秘书长办公会议及其他重要会议的会务工作;负责全国人代会河南代表团的服务工作;

  (三)承担省会向全国会的请示报告任务,联系、指导省辖市及其会的相关工作;答复省人民政府、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和省辖市、省直管县(市)会对有关问题的询问;

  (四)办理省会及领导同志活动的具体事务;承担在河南省召开的全国性、地区性会议的接待工作;

  (一)负责办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给省及其会的来信,负责接待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到省会机关的来访;

  (二)承办省会组员、省专门委员会、省会工作机构、办事机构转交的一般信访事项;

  (九)负责来信来访的登记、统计、综合分析等工作,为会行使职权提供信访信息;负责重要信访事项的登记、统计、综合分析等工作,向领导提供重要信访事项的有关信息;

  (十一)负责省会组员及会机关领导批示的重要信访事项的交办、督办工作,负责从来信来访中筛选的重要信访事项的交办、督办工作;

  法制委员会在省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受省会领导,按照法律赋予的职责开展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对提请省和省会审议的地方性法规案进行统一审议,向省主席团或者省会提出审议修改情况的报告、审议结果的报告和地方性法规草案修改稿;

  (四)审查省人民政府和郑州市、洛阳市人民政府备案的行政规章,认为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地方性法规相抵触的,向省会提出报告;

  (六)对属于省或者省会职权范围内的与地方性法规有关的问题以及地方性法规的实施情况进行调查研究,提出报告或者建议;

  (七)同外国地方议会有关委员会、外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制委员会和法律界进行友好往来,交流工作情况和经验,增进相互了解;

  法制工作委员会是会地方立法方面的办事机构,在会和主任会议的领导下开展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三)对提请省人民代表大会和省会审议的地方性法规草案进行调查研究,提供有关资料,提出修改意见;

  (六)负责对提请会修改和废止的地方性法规草案的初步审查工作,并向会提出审议意见的报告;

  (七)负责对郑州市、洛阳市会提请省会批准的地方性法规的初步审查工作,并向省会提出审议意见报告;

  (八)承办省“一府两院”、省辖市、省直管县(市)及其会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工作;承办郑州市、洛阳市人民政府制定的行政规章的备案审查工作;

  (九)负责地方立法同宪法和国家法律的衔接、配套,保证国家法制的统一;负责地方性法规的解释和就法律问题向全国会请示的具体工作;

  (十三)承办省代表、省会组员、省政协委员提出的关于制定和修改地方性法规方面的议案、建议和意见工作;负责处理人民群众对制定地方性法规方面的建议和意见;

  (一)承办或参与有关发展和改革、工业和信息化、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商务、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工商行政管理、质量技术监督、统计、粮食、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煤矿安全监察、人防、能源、邮政、盐务、烟草等方面地方性法规、决议、决定草案的起草工作;对依法提请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会审议的上述方面的地方性法规草案进行初审;承办或参与有关财政、审计、税务等方面的地方性法规、决议、决定草案的起草工作;对依法提请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会审议的上述方面的地方性法规、决议、决定草案进行初步审议;

  (二)调查了解经济运行情况,负责省会开展经济工作监督的具体工作;调查了解和检查财政、审计、税务等方面法律、法规及其他具有法律效力的决议、决定的实施情况;

  (三)承办省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有关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审查方面的具体工作;初步审查省人民政府提请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会审议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草案、计划部分调整方案、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预算草案、决算草案、预算调整方案草案、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等,以及关于省本级财政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工作报告,并向主任会议提出初步审查报告;

  (四)承办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会会议期间财政经济委员会有关预算草案、决算草案、预算调整方案草案、预算执行情况报告审查方面的具体工作;调查了解和检查有关发展和改革、工业和信息化、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商务、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工商行政管理、质量技术监督、统计、粮食、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人防、能源、邮政、盐务、烟草、银行、保险、证券、海关、出入境检验检疫等方面法律、法规及其他具有法律、法规效力的决议、决定的贯彻执行情况;

  (五)组织代表对经济方面的重大事项、社会普遍关注的经济问题进行视察和专题调研,必要时向省人民政府及有关方面提出改进工作的意见;在会审议政府专项工作报告、讨论决定重大事项前,对有关专项工作进行视察或者专题调研,提出意见和建议;

  (六)对有关部门落实整改会的审议意见和贯彻执行会作出的有关决议、决定的情况进行跟踪督查;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对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预算单位的预算执行情况进行调查;经主任会议批准,可以对重大建设项目预算资金、专项资金、非税收入等使用情况进行调查;

  (七)负责省人民政府提交省会备案的汇总预算、批复的部门预算决算、上级转移支付资金、国债资金使用情况的审查工作及部门预算执行情况监督的具体工作;

  对口联系的部门主要有: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商务厅、省财政厅、省审计厅、省国家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省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省统计局、省粮食局、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省人民防空办公室、省政府金融服务办公室、省民航发展建设委员会办公室、省能源局、省铁路建设协调办公室、省机械设备成套局、省政府口岸办公室、省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领导小组办公室、省政府发展研究中心、河南煤矿安全监察局、省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局、省中小企业局、省盐务管理局、相关省管企业、郑州铁路局、民航河南监管局、河南储备物资管理局、郑州海关、河南出入境检验检疫局、省烟草专卖局、河南电监办、省通信管理局、省邮政管理局、人行郑州中心支行、河南银监局、河南保监局、河南证监局、省级金融机构、省烟草公司、河南中烟工业公司、省邮政公司、省联通公司、省移动公司、省电信公司、省电力公司、河南石油天然气公司、中储粮河南分公司等。

  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工作委员会是会的工作机构,在会和主任会议的领导下开展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承办或参与有关教育、科技、文化、卫生和计划生育、新闻出版、食品安全、广播电视、体育等方面地方性法规、决议、决定草案的起草工作;对依法提请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会审议的上述方面的地方性法规草案进行初审;

  (二)调查了解和检查有关教育、科技、文化、卫生和计划生育、新闻出版、食品安全、广播电视、体育等方面法律、法规及其他具有法律、法规效力的决议、决定的贯彻执行情况;

  (三)承办会听取和审议教科文卫方面专项工作报告、执法检查、专题询问等监督活动的各项具体工作;

  (五)围绕教科文卫方面的立法、监督以及热点、难点、重点问题开展调查研究;对教科文卫等方面法律、法规贯彻执行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和重大案件实施跟踪监督;

  对口联系的部门主要有:省教育厅、省科学技术厅、省文化厅、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省新闻出版广电局(省版权局)、省体育局、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省科学院、省农业科学院、省社会科学院、省档案局、省招生办公室、省知识产权局、省文物管理局、省中医管理局、省地方史志办公室、省红十字会、省科学技术协会、省文学艺术界联合会、省社会科学界联合会、省地震局、省出版集团、省管高校等。

  (一)承办或参与有关农业、林业、水利、畜牧业、渔业、农机、气象、河务、扶贫开发、农业科学、供销合作及其他农业和农村方面地方性法规、决议、决定草案的起草工作;对依法提请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会审议的上述方面的地方性法规草案进行初审;

  (二)调查了解和检查有关农业、林业、水利、畜牧业、渔业、农机、气象、河务、扶贫开发、农业科学、供销合作及其他农业和农村方面的法律、法规及其他具有法律、法规效力的决议、决定的贯彻执行情况;

  (三)承办会听取和审议农业和农村方面的专项工作报告、有关执法检查、专题询问等监督活动的各项具体工作;

  (五)围绕农业和农村方面的立法、监督以及热点、难点、重点问题开展调查研究;对农业和农村方面法律、法规贯彻执行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和重大案件实施跟踪监督;

  对口联系的部门主要有:省农业厅、省林业厅、省水利厅、省南水北调中线工程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省农业机械管理局、省畜牧局、河南黄河河务局、省气象局、省农业科学院、省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省供销合作总社及其他农村经济工作部门等。

  选举任免代表联络工作委员会是会的工作机构,在会和主任会议的领导下开展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二)调查了解和检查地方组织法、选举法、代表法等方面法律、法规及其他具有法律、法规效力的决议、决定的贯彻落实情况;

  (三)向会提出本省各级按期换届选举时间,提出全国、省、市代表名额分配和市、县两级会组员名额确定的建议;依法指导全省县(市、区)、乡(镇)代表的换届选举工作;

  (六)办理代表提出的有关选举、任免、代表工作等方面的议案、建议、批评和意见;协调、督办代表提出的议案、建议、批评和意见;

  (七)服务保障驻豫全国代表和省代表闭会期间开展活动,承办代表集中视察、专题视察、专题调研和持证视察活动的组织工作;负责驻豫全国代表和省代表履职档案的管理工作;

  (八)负责办理全国人代会河南代表团、省人代会会议期间的代表议案、建议、批评和意见的有关工作;

  (十三)承办全国代表培训和全国代表列席全国会会议、省人代会以及参加执法检查的组织工作;

  (十四)接待、受理全国代表和省代表的来信来访;承办会主任、副主任接待代表的具体工作;

  (十五)解答市、县会有关选举、任免和代表工作法律问题的请示;依法指导全省地方各级及其会调查处理有关选举、任免和代表工作中的违法事件;

  (一)承办或参与有关内务司法方面地方性法规、决议、决定草案的起草工作;对依法提请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会审议的上述方面的地方性法规草案进行初审;

  (二)承办会听取和审议内务司法方面专项工作报告、有关执法检查、专题询问等监督活动的各项具体工作;

  (三)调查了解和检查内务司法方面法律、法规及其他具有法律、法规效力的决议、决定的贯彻执行情况;

  (四)承办有关重大申诉、控告案件的督办工作;根据会或主任会议的决定以及委员会的安排,就重大事项或重大违法案件开展调查研究,为会行使决定权服务;

  对口联系的部门主要有: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省公安厅、省厅、省监察厅、省民政厅、省司法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总工会、团省委、省妇联、省残联等。

  1、承办或参与有关民族、宗教、侨务、事务、旅游方面地方性法规、决议、决定草案的起草工作;对依法提请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会审议的上述方面的地方性法规草案进行初审并提出初审报告;

  2、调查了解和检查民族、宗教、侨务、事务、旅游等有关方面法律、法规及其他具有法律、法规效力的决议、决定的贯彻执行情况;

  3、为会听取和审议民族、宗教、侨务、事务、旅游方面专项工作报告、有关执法检查、专题询问等监督活动做好各项服务工作;

  4、承办全国会委托的有关民族、宗教、侨务、事务、旅游方面的执法检查、调研以及相关的法律草案征求意见工作;

  5、组织代表围绕立法、监督及民族、宗教、侨务、事务、旅游等方面的热点、难点、重点问题进行调研,对该方面法律、法规贯彻执行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和重大案件进行跟踪督办;

  1、对省“一府两院”在涉外工作方面执行宪法、法律、法规和省会决议的情况,以及涉外工作中的重大决策部署进行监督检查,向会或主任会议提出报告;

  3、为会与外国地方议会的交流合作做好有关服务工作,具体承办会与外国地方议会进行友好交往和其他外事活动的相关工作;

  4、结合会年度工作要点,提出年度会领导出访计划,以及会组员和机关工作人员因公临时出国(境)计划,经主任会议审议通过后,负责相关申报管理工作;

  5、承办全国会委托的有关涉外法律草案征求意见的工作;协助全国会相关委员会开展涉外立法调研、执法检查;

  环境与资源保护工作委员会是会的工作机构,在会和主任会议的领导下开展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承办或参与有关国土资源、环境保护、煤田地质、测绘地理、地质矿产、有色金属等方面地方性法规、决议、决定草案的起草工作;对依法提请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会审议的上述方面的地方性法规草案进行初步审议;

  (二)调查了解和检查国土资源、环境保护、煤田地质、测绘地理、地质矿产、有色金属等方面法律、法规及其他具有法律、法规效力的决议、决定的贯彻执行情况;

  (三)初步审查省人民政府提请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会审议的环境状况和环境保护目标完成情况的报告;

  (四)承办省会监督重大环境事件的具体工作;对重大环境事件的整改处理情况实施跟踪监督;

  (五)承办会听取和审议国土资源、环境保护、煤田地质、测绘地理、地质矿产、有色金属等方面专项工作报告、执法检查、专题询问等监督活动的各项具体工作;

  对口联系的部门主要有:省国土资源厅、省环境保护厅、省地质矿产勘查开发局、省有色金属地质矿产局、省煤田地质局、省测绘地理信息局等。

  河南省会机关2017年收入总计8983.9万元,支出总计8983.9万元,与2016年相比,收、支总计各增加821.4万元,增长10%。主要原因:1、由于实行养老保险制度改革,以及2017年度目标考核奖、离退休人员健康休养费、平时考核奖、未休假补贴列入年初预算,致使工资福利支出比上年增加1420.3万元。2、由于实行养老保险改革后,2017年退休人员工资不再由省财政发放,致使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支出比上年减少483.9万元。3、由于公务用车改革后,公务用车数量发生变化,致使商品服务支出比上年减少24.4万元。4、由于机关门面房出租收入减少和驻省部队设施维修经费列入年初预算,以上两项因素致使项目支出比上年增加13.3万元。5、部门结转资金比上年减少103.9万元。

  河南省会机关2017年收入合计8983.9万元,其中:一般公共预算8717.4万元;政府性基金收入0.0万元;专户管理的教育收费0.0万元;经营收入0.0万元;其他收入0.0万元;部门财政性资金结转266.5万元。

  河南省会机关2017年支出合计8983.9万元,其中:基本支出5660.3万元,占63%;项目支出3323.6万元,占37%。

  河南省会机关2017年一般公共预算收支预算8717.4万元,政府性基金收支预算0.0万元。与2016年相比,一般公共预算收支预算增加925.3万元,增长12%,主要原因:1、由于实行养老保险制度改革,以及2017年度目标考核奖、离退休人员健康休养费、平时考核奖、未休假补贴列入年初预算,致使工资福利支出比上年增加1420.3万元。2、由于实行养老保险改革后,2017年退休人员工资不再由省财政发放,致使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支出比上年减少483.9万元。3、由于公务用车改革后,公务用车数量发生变化,致使商品服务支出比上年减少24.4万元。4、由于机关门面房出租收入减少和驻省部队设施维修经费列入年初预算,以上两项因素致使项目支出比上年增加13.3万元。政府性基金收支预算与上年持平,都为0.0万元。

  河南省会机关2017年一般公共预算支出年初预算为8717.4万元。主要用于以下方面:一般公共服务(类)支出7198.3万元,占83%;教育(类)支出198.0万元,占2%;社会保障和就业(类)支出748.0万元,占8%;医疗卫生与计划生育(类)支出305.5万元,占4%;住房保障(类)支出267.6万元,占3%。

  河南省会机关2017年一般公共预算基本支出5660.3万元,其中:人员经费4166.6万元,主要包括:基本工资、津贴补贴、奖金、社会保障缴费、伙食补助费、绩效工资、其他工资福利支出、离休费、退休费、退职(役)费、抚恤金、生活补助、医疗费、助学金、奖励金、住房公积金、提租补贴、购房补贴、其他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支出;公用经费1493.7万元,主要包括:办公费、印刷费、咨询费、手续费、水费、电费、邮电费、取暖费、物业管理费、差旅费、因公出国(境)费、维修(护)费、租赁费、会议费、培训费、公务接待费、专用材料费、劳务费、委托业务费、工会经费、福利费、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其他交通费用、税金及附加费用、其他商品和服务支出、办公设备购置、专用设备购置、大型修缮、信息网络及软件购置更新、其他资本性支出。

  我厅2017年“三公”经费预算为439.0万元。2017年“三公”经费支出预算数比2016年减少10.1万元。

  (一)因公出国(境)费52.0万元,主要用于单位工作人员公务出国(境)的住宿费、旅费、伙食补助费、杂费、培训费等支出。预算数与2016年持平。主要原因:1、2017年拟安排赴英国、法国、德国慰问豫籍侨团、侨领、地方议会议员选举团组1个;2、拟安排赴美国、古巴、墨西哥进行大气、土地污染保护专题立法调研团组1个;3、拟安排赴俄罗斯、瑞典、英国进行预防职务犯罪、信息网络安全专题立法调研团组1个;4、拟安排赴巴西、智利、阿根廷进行居民住宅消防、旅游专题立法调研团组1个;5、拟安排赴美国、加拿大进行节约能源、预算监督专题立法调研团组1个。

  (二)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307.0万元,其中,公务用车购置费0.0万元;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307.0万元,主要用于开展工作所需公务用车的燃料费、维修费、过路过桥费、保险费、安全奖励费用等支出。2016年、2017年公务用车购置费预算数均为0.0万元;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预算数比2016年减少10.0万元,主要原因:1、严格控制“三公”经费支出;2、继续实行定点加油,严格落实公务用车维修鉴定报批程序,实施政府采购;3、随着公务用车改革制度的深入推进,公务用车领导专车数量比上年略有减少。

  (三)公务接待费80.0万元,主要用于按规定开支的各类公务接待(含外宾接待)支出。预算数比2016年减少0.1万元。主要原因:2017年是本届任期的最后一年,立法调研、考察学习、执法检查、代表视察、代表接访任务繁重。接待全国的执法检查组、外省(市、区)的学习考察调研人员较多,为履行好宪法赋予地方的职权,需安排一定的公务接待经费。

  河南省会机关2017年机关运行经费支出预算1465.9万元,主要保障机构正常运转及正常履职需要。包括办公及印刷费、邮电费、差旅费、会议费、福利费、日常维修费及一般设备购置费、办公用房水电费、办公用房取暖费、办公用房物业管理费、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以及其他费用。

  列入2017年年初预算的政府采购资金30.0万元,其中:政府采购货物预算30.0万元、政府采购工程预算0.0万元、政府采购服务预算0.0万元。主要用于采购《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在预算执行过程中,公务用车维修、20万元以上的维修项目及物业管理费按规定都要进行政府采购。

  2016年,由于省会机关项目支出均为一般性项目,按照要求,我们自选了两个项目进行预算绩效评价。分别是河南省地方立法经费项目预算370.0万元和省监督工作经费项目预算90.0万元。

  关于立法:一是聚焦改革发展重大问题开展立法。贯彻中央关于实施全面两孩政策的决策部署,及时修改我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落实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要求,对我省地方性法规中涉及行政审批的内容进行全面审查和清理。会还制定了社会科学普及条例,对319件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备案审查。

  二是深入推进科学立法立法。对于法律关系复杂、社会关注度高的物业管理条例,经过严格评估、公开招标、委托第三方起草法规草案,努力防止和克服部门利益法律化。全年就制定修订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实施农民专业合作社办法等29部法规进行调研。就民法总则、慈善法、中小企业促进法、红十字会法等11部法律草案,征求有关方面意见400余条,为国家立法贡献智慧和力量。

  三是稳步推进设区的市立法工作。2016年,我省除郑州、洛阳外,15个设区的市首次开展地方立法,为推动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提供了有力法治保障。

  关于监督:听取审查2015年省级决算和2016年上半年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要求对会重点审查的结转资金使用情况、支出政策实施情况等做出说明。听取审议审计工作报告,督促政府严格审计监督,加强债务管理,把转移支付形成的财力使用好,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进一步加强预算监督管理,就新增政府债务限额、增加省级社会保险基金预算、调整一般公共预算等,先后审查批准了2个省级预算调整方案。持续加强部门预算决算审查工作,分别对省政府国资委等4个单位的部门预算和省统计局等4个单位的部门决算进行审查,督促纠正预算不够科学、执行不够严肃等问题。

  2017年,我厅拟组织对1个项目进行预算绩效评价,涉及资金501.4万元。主要是省履行法定职能经费,包括:河南省地方性法规调研修订、信访及专委会调研、座谈、回访、交流经费等。

  三、其他收入:是指部门取得的除“财政拨款”、“事业收入”、“事业单位经营收入”等以外的收入。

  四、用事业基金弥补收支差额:是指事业单位在当年的“财政拨款收入”、“事业收入”、“经营收入”和“其他收入”不足以安排当年支出的情况下,使用以前年度积累的事业基金(即事业单位以前各年度收支相抵后,按国家规定提取、用于弥补以后年度收支差额的基金)弥补当年收支缺口的资金。

  五、基本支出:是指为保障机构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所必需的开支,其内容包括人员经费和日常公用经费两部分。

  七、“三公”经费:是指纳入省级财政预算管理,部门使用财政拨款安排的因公出国(境)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和公务接待费。其中,因公出国(境)费反映单位公务出国(境)的住宿费、旅费、伙食补助费、杂费、培训费等支出;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反映单位公务用车购置费及租用费、燃料费、维修费、过路过桥费、保险费、安全奖励费用等支出;公务接待费反映单位按规定开支的各类公务接待(含外宾接待)支出。

  八、机关运行经费:是指为保障行政单位(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运行用于购买货物和服务的各项资金,包括办公及印刷费、邮电费、差旅费、会议费、福利费、日常维修费及一般设备购置费、办公用房水电费、办公用房取暖费、办公用房物业管理费、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以及其他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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