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学重点 第六章:学制与义务教育

Mark wiens

发布时间:2023-01-18

  学校教育制度,简称“学制”,指一个国家各级各类学校的总体系,具体规定各级各类学校的性质、任务、入学条件、修业年限以及它们之间的相互关系。学制主要由纵向划分的各级学校系统和横向划分的各类学校构成。学校教育制度是教育制度体系中最严密、最有效的基本制度,是国家实现教育目的的基本制度保证。建立科学合理的学校教育制度,不仅可以从制度上保证国家教育目的、教育方针的实现和人才的培养,而且对繁荣教育事业,巩固国家的、经济制度,提高社会生产力,推进精神文明建设,促进青少年儿童身心的发展都有重要的影响。

  大量研究资料表明,儿童四五岁以前是人一生中智力发展最为迅速的关键时期,具有很大的潜力。将学前教育纳入我国学制系统是我国教育发展的重要标志之一。

  义务教育制度是伴随大工业生产的发展逐渐实行的。以立法形式推行义务教育是现代教育制度的重要标志之一。义务教育年限的长短成为一个国家教育发展程度的重要标志之一。

  中等教育结构改革的中心问题是如何处理普通教育与职业教育的关系。目前,中等教育改革的趋势是由相互独立的普通中学和职业中学向综合中学发展。顺应时代要求,职业教育普通化,普通教育职业化,即普通教育的综合化将成为中等教育结构发展的基本趋势。

  按照通行的说法,一个国家在校大学生人数占同龄人的比例在15%以下为精英教育,15%~50%为大众化教育,50%以上为普及教育。世界上很多发达国家的高等教育已经达到大众化阶段。

  终身教育理论提出者保罗·朗格朗指出,教育应是个人一生中连续不断地学习的过程。1995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一次用法律的形式确立了终身教育在我国教育事业中的地位和作用。

  欧美现代学制主要有三种类型:一是双轨学制,二是单轨学制,三是分支型学制。原来的西欧学制属于双轨学制,美国学制属于单轨学制,苏联学制属于分支型学制。

  双轨学制是以18-19世纪特定历史文化条件下产生的学校系统为基础形成的。双轨学制的两轨:一轨是下延性教育系统,自上而下的结构是大学(后来也包括其他高等学校)→中学(包括中学预备班),这种自上而下发展起来的学校系统旨在培养教会的僧侣和封建国家的官吏;另一轨是上延性教育系统,由下而上的结构是小学(后来是小学和初中)-职业学校(先是与小学相连的初等职业教育,后来发展为与初中相连接的中等职业教育),这种由下而上发展的学校系统主要培养劳动阶级子弟。双轨学制由两个平行的系列组成。这两轨既不相通,也不相接,最初甚至也不对应。一轨注重学术型,自上而下是由大学到文法中学;一轨注重基础文化和基础性,由下而上是从小学到职业学校。这种学制显然不利于教育普及。双轨制虽然有利于培养高素质人才,但增加了阶级之间的差距,加剧了阶级的对立,不利于社会的发展进步。

  19世纪后期,体现教育的单轨学制最早在美国确定。美国的单轨学制由下而上的结构是:小学、中学、大学。其特点是一个系列、多种分段,即六三三、五四三、四四四等多种分段。美国单轨学制具有较强的性,体现了社会公平和教育机会均等的原则,而且具有有利于教育逐渐普及的优点;其缺点是教育水平参差不齐、效益低下、发展失衡,同级学校之间教学质量相差较大,不同级别之间易发展失衡,而且许多学校的水平不高,不利于教育的可持续发展。

  苏联学制是典型的分支型学制,它被称为中间型学制,又称“Y”型学制或分支型学制。苏联学制前段是单轨(小学、初中阶段),后段分叉,是介于双轨学制和单轨学制之间的分支型学制。苏联学制的中学,上通(高等学校)下达(初等学校),左(中等专业学校)右(中等职业技术学校)畅通,这是苏联学制的优点和特点。这种学制试图融合单轨学制与双轨学制之长,兼顾公平与效益,使之既有利于教育的普及,又使学术性保持较高水平。但不利于教学目的的实现。

  总之,西欧双轨学制的优点是它的学术性一轨具有较高的水平;缺点是具有明显的等级性,不利于教育的普及。美国单轨学制和多分段的形式,使它具有有利于教育逐渐普及的优点。苏联分支型学制,在理论上讲,既有美国单轨学制有利于普及的优点,又有西欧双轨学制学术性一轨高水平和职业学校职业培训扎实的优点,兼顾了前面两种学制的优点。

  1902年8月15日,即壬寅年七月十二日,由管学大臣张百熙“上仿古制”,并参照日本的学制拟定《钦定学堂章程》,史称“壬寅学制”。它是中国有史以来第一个由国家正式颁布的学制系统。该学制并未得到实施和推广,但它仍是旧中国近代学制的开端。

  1904年1月13日,清政府颁布了由张之洞、张百熙、荣庆等人制定的《奏定学堂章程》,史称“癸卯学制”,是我国正式实施的第一个学制。该学制的指导思想是“中学为体,西学为用”。该学制的最大特点是修业年限长,从小学堂至大学堂要二十一年,至通儒院要二十六年。癸卯学制是中国近代由中央政府颁布并得到实施的第一个学制,它标志着封建传统学校的结束和“中国教育近代化”的开始,是我国从封建教育向近代教育迈出的第一步。

  1912年颁布的壬子癸丑学制则在一定程度上标志着中国教育开始向现代化迈进。壬子癸丑学制是依据蔡元培先生发表的《对于教育方针的意见》一文中所阐述的思想,并仿照日本当时的学制制定的。壬子癸丑学制与癸卯学制相比,其进步性是十分明显的:规定了义务教育的年限;女子教育正式列入学制系统;废除了毕业生奖励出身的制度;取消了读经课与忠君尊孔的内容,增加了自然科学和美育课程;重视生产技能的训练和实业学校的设置;在办学权限上,也取消了清末的种种限制。它是一种单轨性质的学制,是具有资产阶级性质的学制,旨在与传统的科举制度相区别,我国教育现代化进程又迈出了一步。

  1922年又颁布了壬戌学制,该学制受美国实用主义教育影响。采用美国“六三三四”的单轨形式,故又称“六三三学制”。该学制受美国实用主义教育影响。该学制规定:初级小学四年(儿童六岁入学),为义务教育;与中学平行的有师范学校和职业学校。这个学制缩短了小学修业年限,设置了三年制综合高中,大学取消了预科;职业教育自成系统,代替了实业教育;课程无男女校的区别。自壬戌学制开始,我国教育脱离了封建社会教育,走上了现代化的发展轨道。

  义务教育是指以法律形式规定的,适龄儿童和青少年必须接受的,国家、社会、学校和家庭必须予以保证的国民基础教育。义务教育又叫强迫教育和免费义务教育。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的相关规定,义务教育中的“义务”包括国家的义务、学校的义务、家庭的义务、社会的义务等四方面。首先,国家有制定法律保障适龄儿童、少年接受教育的义务。其次,学校有按照规定标准完成教育教学任务和保证教育教学质量的义务。再次,家庭有送子女入学接受教育的义务。最后,社会有交纳捐税或集资兴办学校、发展教育的义务。

  2.普遍性。务教育对象是全社会范围内的适龄儿童,不分民族、种族、社会地位和贫富贵贱,不分男女性别,所有适龄儿童都无条件享受和履行义务教育

  3.基础性。义务教育的基础性意味着,根据法律规定,所有适龄儿童、少年都必须完成规定年限的教育,并接受基础知识、基本技能、基本方法和基本态度等方面的教育。

  义务教育发端于德国。在16世纪宗教改革运动中,德意志魏玛公国新教领袖马丁·路德为了争取人们信仰新教,提倡广设学校,尤其是初等学校,并主张教育机关应该由公费设立,政府有强迫人民送子弟入学的义务,初次提出普及教育的主张。1619年,德意志魏玛公国颁布教育法令规定,父母应送其六至十二岁子女入学,否则政府得强迫其履行义务。这个法令被公认为全世界第一个实施义务教育的法律,义务教育制度由此诞生。1763—1819年,德国先后三次修订法令推行义务教育,基本完善了义务教育法规,成为推行义务教育最早的国家。

  1902年,清政府公布了由管学大臣张百熙拟定的一系列“学堂章程”,即《钦定学堂章程》(壬寅学制)。但这个章程因故未能实行。

  1906年,学部颁布《强迫教育章程》,这是中国政府计划实行强迫义务教育的第一道正式法令。我国正式试办义务教育是在1911年。清政府学部的《试办义务教育章程案》和《强迫教育章程》被公认是我国由中央政府提出的第一个义务教育法令,其中明确规定以四年为义务教育期,并提出了试办义务教育的办法。

  1912年元旦,中华临时政府成立之后,孙中山任命蔡元培为教育总长,并成立教育部。9月3日,《壬子癸丑学制》颁布。该学制明确规定:“初等小学四年为义务教育。”

  1956年的最高国务会议和中国党第八次全国代表大会又分别提出十二年时间内分批普及小学义务教育。这是新中国成立后党和政府在正式文件中首次明确提出实施义务教育,其年限为五年。

  1982年12月,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这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来,首次以法律形式确定在我国普及初等义务教育。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于1986年4月12日由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1986年7月1日起施行。2006年6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修订通过了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自2006年9月1日起施行。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将《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的第四十条修改为:“教科书价格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价格行政部门会同同级出版行政部门按照微利原则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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