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师招考教育学必背考点梳理:学校教育制度

Mark wiens

发布时间:2023-02-25

  。它包括相互联系的两个基本方面:一是各级各类教育机构与组织;二是教育机构与组织体系赖以存在和运行的一整套规则,如各种相关的教育法律、规则、条例等。

  学校教育制度简称学制,指一个国家各级各类学校的教育系统,它具体规定各级各类学校的性质、任务、入学条件、修业年限以及它们之间的关系。学校教育制度是一个国家各种教育制度的主体,包括相互联系的两个基本方面:一是各级各类教育机构与组织的系统;二是教育机构与组织系统赖以存在和运行的一整套规则,如教育法律、规则、条例等。

  1、前制度化教育始于与社会同一的人类早期教育,终于定型的形式化教育,即实体化教育——学校是其重要标志。学校的产生,意味着教育活动的专门化,教育形态趋于定型。教育实体的形成或多或少具有以下特点:(1)教育主体确定(2)教育的对象确定(3)形成系列的文化传播活动(4)有相对稳定的活动场所和设施(5)由以上因素结合而成的独立的社会活动形态。

  2、近代学校系统的出现,开启了制度化教育的新阶段。严格意义上的学校教育系统在19世纪下半期已经基本形成。教育实体从简单到复杂、从游离状态到形成系统的过程,正是教育“制度化”的过程,

  中国近代制度化教育兴起的标志是清朝末年的“废科举,兴学校”,以及颁布了全国统一的教育宗旨和近代学制。

  3、非制度化教育相对于制度化教育而言,它针对了制度化教育的弊端,但又不是对制度化教育的全盘否定。非制度化教育改变的不仅是教育形式,更重要的是教育理念。

  由于社会生产里水平的不断提高,新的动力资源的开发和科学技术的巨大进步,给现代社会经济、、军事、文化带来了一系列的急剧变化。为了适应这种急剧的变化,无论是发达国家还是发展中国家,都在进行学校教育制度的改革,大致有五大趋势:

  1、西欧双轨制。以英国的双轨制典型为代表,法国、前西德等欧洲国家的学制都属这种学制。双轨制一轨自上而下,其结构是大学(后来也包括其他高等学校)——中学(包括中学预备班);另一轨从下而上,其结构是小学(后来是小学和初中)——其后的职业学校(先是与小学相连的初等职业教育,后发展为和初中相连的中等职业教育)。

  2、美国单轨制。美国的现代学制最初也是双轨制,但美国历史与欧洲资本主义国家的历史发展不同,因此,学术性的一轨没有充分发展,群众性的新学校迅速发展起来,从而开创了从小学直至大学、形式上任何儿童都可以入学的单轨制。

  3、前苏联型学制。中间型学制或是“Y”型学制,这种学制既有上下级学校间的相互衔接,又有职业技术学校横向的相互联系,形成了立体式的学制。

  1904年癸卯学制,又叫《奏定学堂章程》——中国近代学校教育制度的开始,以日本为蓝本,该学制最大特点是学习年限长,总共二十五六年,这是我国第一个正式颁布实施的学制。教育目的是“忠君、尊孔、尚公、尚武、尚实”,明显反映了“中学为体,西学为用”的思想。

  1912年的“壬子癸丑学制”。辛亥后,南京临时政府对旧学制进行修订,颁布了“壬子癸丑学制”。教育史上第一个资本主义性质的学制。第一次规定男女同校,并将学堂改为学校。

  1922年壬戌学制——即“六三三制”,以美国学制为蓝本。该学制以学龄儿童和青少年身心发展规律作为划分学校教育阶段的依据,这在我国现代学制史上是第一次。该学制在高中增设职业科,是中学阶段最早兼顾升学和就业双重需要的学制。

  (2)1985《中央关于教育体制改革的决定》—规定地方承担九年义务教育的责任,有计划、有步骤地普及九年义务教育。

  (3)1993年颁布的《中国教育改革和发展纲要》 提出“两基”目标,即全国基本普及九年义务教育和基本扫除青壮年文盲。

  2010年5月教育部发布的《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纲要(2010-2020年)》和《深化教育体制改革工作重点》提出,今后十年我国教育改革发展要贯彻“优先发展、育人为本、改革创新、促进公平、提高质量”的二十字方针,即:

  义务教育是以法律形式规定的,适龄儿童和青少年必须接受的,国家、社会、学校和家庭必须予以保证的国民基础教育。

  1619年,德意志魏玛邦公布的学校法令规定,父母应送其6~12岁子女入学,否则政府得强迫其履行义务。此为义务教育的开端。

  1985年5月27日《中央关于教育体制改革的决定》指出,义务教育,即依法律规定适龄儿童和青少年都必须接受,国家、社会、家庭必须予以保证的国民教育,为现代生产发展和现代生活所必需,是现代文明的一个标志。首次提出义务教育

  1986年4月12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规定,国家实行九年制义务教育。要求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本地区经济、文化发展状况,确定推行义务教育的步骤。该法于同年7月1日起施行。这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建国以来最重要的一项教育法,标志着中国从法律角度确立了义务教育制度。

  “终身教育”这一术语自1965年在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主持召开的教育促进国际会议期间,由联合国教科文组织教育局局长法国的保罗·朗格朗正式提出。

  国际发展委员会的报告《学会生存》中对终身教育作的定义:“终身教育这个概念包括教育的一切方面,包括其中的每一件事情,整体大于部分的总和,世界上没有一个非终身而非割裂开来的永恒的教育部分。换而言之,终身教育并不是一个教育体系,而是建立一个体系的全面的组织所根据的原则,这个原则又是贯穿在这个体系的每个部分的发展过程之中。”对于终身教育比较普遍的看法是终身教育是“人们在一生中所受到的各种培养的总和”,它指开始于人的生命之初,终止于人的生命之末,包括人发展的各个阶段及各个方面的教育活动。即包括纵向的一个人从婴儿到老年期各个不同发展阶段所受到的各级各类教育,也包括横向的从学校、家庭、社会各个不同领域受到的教育,其最终目的在于“维持和改善个人社会生活的质量”。

  1.终身性。这是终身教育最大的特征。它突破了正规学校的框架,把教育看成是个人一生中连续不断的学习过程,是人们在一生中所受到的各种培养的总和,实现了从学前期到老年期的整个教育过程的统一。

  2.全民性。终身教育的全民性,是指接受终身教育的人包括所有的人,无论男女老幼、贫富差别、种族性别。联合国教科文组织汉堡教育研究员达贝提出终身教育具有化的特色,反对教育知识为所谓的精英服务,是具有多种能力的一般民众能平等获得教育机会。

  3.广泛性。终身教育既包括家庭教育、学校教育,也包括社会教育。可以这么说,它包括人的各个阶段,是一切时间、一切地点、一切场合和一切方面的教育。终身教育扩大了学习天地,为整个教育事业注入了新的活力。

  4.灵活性和实用性。现代终身具有灵活性,表现在任何需要学习的人,可以随时随地接受任何形式的教育。学习的时间、地点、内容、方式均由个人决定。人们可以根据自己的特点和需要选择最适合自己的学习。

  1.《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确定的工作方针是优先发展,育人为本、改革创新、促进公平、提高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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