宪法周 读懂女性权利

Mark wiens

发布时间:2022-10-25

  春回大地,百草吐芳,伴随着春天的脚步,迎来了第112个“三八”国际妇女节本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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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家宪法日(National Constitution Day)是为了增强全社会的宪法意识,弘扬宪法精神,加强宪法实施,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而设立的节日,于十二届全国会第十一次会议表决通过,时间为每年的12月4日。2014年12月4日是中国首个国家宪法日。

  实践证明,通过宪法法律确认和巩固国家根本制度、基本制度、重要制度,并运用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保障了国家治理体系的系统性、规范性、协调性、稳定性。

  我国宪法实现了党的主张和人志的高度统一,具有显著优势、坚实基础、强大生命力。宪法是国家根本法,是国家各种制度和法律法规的总依据。

  宪法具有最高的法律地位、法律权威、法律效力。我们党首先要带头尊崇和执行宪法,把民制定和实施宪法法律同党坚持在宪法法律范围内活动统一起来。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法律的特权。一切违反宪法法律的行为,都必须予以追究。

  宪法集中体现了党和人民的统一意志和共同愿望,是国家意志的最高表现形式。“法者,国家所以布大信于天下。”可以说,宪法是国家布最大的公信于天下。

  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是治国安邦的总章程,是党和人志的集中体现。坚持依法治国首先要坚持依宪治国,坚持依法执政首先要坚持依宪执政。

  只要我们切实尊重和有效实施宪法,人民当家作主就有保证,党和国家事业就能顺利发展。反之,如果宪法受到漠视、削弱甚至破坏,人民权利和自由就无法保证,党和国家事业就会遭受挫折。这些从长期实践中得出的宝贵启示,必须倍加珍惜。

  党民制定宪法法律,民实施宪法法律,党自身要在宪法法律范围内活动。全国各族人民、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以宪法为根本的活动准则,都负有维护宪法尊严、保证宪法实施的职责。

  要在全社会牢固树立宪法法律权威,弘扬宪法精神,任何组织和个人都必须在宪法法律范围内活动,都不得有超越宪法法律的特权。

  我们说不存在“党大还是法大”的问题,是把党作为一个执政整体而言的,是指党的执政地位和领导地位而言的,具体到每个党政组织、每个领导干部,就必须服从和遵守宪法法律,就不能以党自居,就不能把党的领导作为个人以言代法、以权压法、徇私枉法的挡箭牌。

  ——2015年2月2日,在省部级主要领导干部学习贯彻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专题研讨班上的讲话

  全会决定规定,凡经及其会选举或者决定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正式就职时公开向宪法宣誓。这样做,有利于彰显宪法权威,增强公职人员宪法观念,激励公职人员忠于和维护宪法,也有利于在全社会增强宪法意识、树立宪法权威。

  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法治权威能不能树立起来,首先要看宪法有没有权威。必须把宣传和树立宪法权威作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重大事项抓紧抓好,切实在宪法实施和监督上下功夫。

  要用科学有效、系统完备的制度体系保证宪法实施,加强宪法监督,维护宪法尊严,把实施宪法提高到新水平。

  要加快形成完备的法律规范体系、高效的法治实施体系、严密的法治监督体系、有力的法治保障体系,形成完善的党内法规体系,用科学有效、系统完备的制度体系保证宪法实施。要完善宪法监督制度,积极稳妥推进合宪性审查工作,加强备案审查制度和能力建设。

  党的以来,我多次讲,全面贯彻实施宪法是全面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首要任务和基础性工作。

  宪法的生命在于实施,宪法的权威也在于实施。我们要坚持不懈抓好宪法实施工作,把全面贯彻实施宪法提高到一个新水平。

  我们党高度重视发挥宪法在治国理政中的重要作用,坚定维护宪法尊严和权威,推动宪法完善和发展,这是我国宪法保持生机活力的根本原因所在。宪法作为上层建筑,一定要适应经济基础的变化而变化。

  我国宪法是治国理政的总章程,必须体现党和人民事业的历史进步,必须随着党民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实践的发展而不断完善发展。

  我国宪法是符合国情、符合实际、符合时代发展要求的好宪法,是我们国家和人民经受住各种困难和风险考验、始终沿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前进的根本法制保证。

  要在全党全社会深入开展尊崇宪法、学习宪法、遵守宪法、维护宪法、运用宪法的宣传教育活动,弘扬宪法精神,树立宪法权威,使全体人民都成为社会主义法治的忠实崇尚者、自觉遵守者、坚定捍卫者。

  要坚持从青少年抓起,把宪法法律教育纳入国民教育体系,引导青少年从小掌握宪法法律知识、树立宪法法律意识、养成遵法守法习惯。

  要认真学习贯彻党的十九届二中全会精神,教育引导广大党员、干部牢固树立宪法意识,带头尊崇宪法、学习宪法、遵守宪法、维护宪法、运用宪法。

  我们要在全社会加强宪法宣传教育,提高全体人民特别是各级领导干部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宪法意识和法制观念,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精神,努力培育社会主义法治文化,让宪法家喻户晓,在全社会形成学法尊法守法用法的良好氛围。

  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在的、经济的、文化的、社会的和家庭的生活等各方面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权利。

  但是考虑到尊重男女性别差异,我国还针对女性制定了一系列法律法规,保障女性的合法权益。目前,我国已经制定了《妇女权益保障法》《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反家庭暴力法》等法律法规,专门保障妇女权益。

  ★ 《妇女权益保障法》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中,应当有适当数量的妇女代表。国家采取措施,逐步提高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妇女代表的比例。

  ★ 《妇女权益保障法》规定:学校应当根据女性青少年的特点,在教育、管理、设施等方面采取措施,保障女性青少年身心健康发展。

  ★ 《妇女权益保障法》规定:对于有关保障妇女权益的批评或者合理建议,有关部门应当听取和采纳;对于有关侵害妇女权益的申诉、控告和检举,有关部门必须查清事实,负责处理,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压制或者打击报复。

  ★ 《妇女权益保障法》规定:任何单位不得因结婚、怀孕、产假、哺乳等情形,降低女职工的工资,辞退女职工,单方解除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但是,女职工要求终止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的除外。

  ★ 《妇女权益保障法》规定:妇女享有的与男子平等的财产继承权受法律保护。在同一顺序法定继承人中,不得歧视妇女。

  《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各单位在录用职工时,除不适合妇女的工种或者岗位外,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妇女或者提高对妇女的录用标准。

  《就业促进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国家保障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劳动权利。用人单位招用人员,除国家规定的不适合妇女的工种或者岗位外,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妇女或者提高对妇女的录用标准。

  目前,北京、河南、陕西、浙江、江苏等地规定了痛经假,允许女职工在特殊时期休息1天或2天,但各地规定并不一致,有的规定只需提供医疗机构证明即可,有的则限定了工种,只允许“第体力劳动强度”“从事长久站立、行走劳动”等工种的女职工休“痛经假”。

  《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二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各单位在录用女职工时,应当依法与其签订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中不得规定限制女职工结婚、生育的内容。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十一条明确,在劳动场所,用人单位应当预防和制止对女职工的性骚扰。

  上海交通大学凯原法学院教授郭延军认为,要重点在执法上下功夫。已经制定的促进男女平等和保障女性权益的法律制度要能够切实有效地实施。比如关于家庭暴力的预防和治理,反家庭暴力法应尽快完善相关实施细则,将法律规定的告诫制度、庇护制度、人身安全保护令等落实到位。在司法方面,涉及女性权益保障方面的案件比如涉性骚扰、就业性别歧视等案件都存在举证难的问题,司法机关应当研究和建立能够平衡各方当事益且易于查清事实的举证制度,通过司法解释和指导性案例形成比较清晰的裁判标准。此外,要加强妇女权益保障法律制度的宣传,妇女自身要强化权利意识和男女平等意识,整个社会要真正树立男女平等价值观和践行男女平等宪法原则。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刘小楠认为,应加强法规政策性别平等评估机制的规范化建设。在国家层面探索建立法律政策性别平等评估机制,建立评估机构,制定评估标准和程序,将男女平等原则纳入法律政策制定和实施的全过程。将性别与教育纳入各级教育体系。从学前教育起,就应促进女孩和男孩之间平等、合作、相互尊重并共同分担责任。还应完善工作机制,强化和落实妇女权益保障的政府责任。

本站 联合国5月16日电 (记者 马德林)联合国安理会16日举行巴以冲突问题紧急公开会,中国国务委员兼外长王毅主持会议并发言。 巴以局势近期持续升级,安理会此前举行两次紧急闭门磋商,又在中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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