丽江一女子上健身课受伤,要求健身房赔偿!合理吗?

Mark wiens

发布时间:2021-12-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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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段时间,读本君天天只忙得赢去杀猪客,今早一称体重,竟然又胖了10斤!

不行不行,今晚开始得好好去健身房散发一下魅力了。

想必有不少人和读本君一样热爱运动,锻炼是好事,但千万要注意安全,不然像樊女士一样,体重没有降下去,还受了伤,那就划不来啦!

2017年12月1日,樊女士与丽江一家健身房订立了《健身服务合同》,合同约定樊女士在该健身房购买10节私教课程,她支付了相应的课程费用。

12月2日起,健身房欧阳教练开始为樊女士提供私教课程服务。

12月31日,樊女士在健身房接受第6节私教课程训练过程中不慎摔倒,导致膝盖部位摔伤,她当时表示无大碍可以继续参加训练,但教练并未同意,暂停了训练计划。

樊女士告知教练膝盖部位出现红肿胀痛现象,决定不再继续参加训练。后来,樊女士以在接受私教课服务过程中受伤为由,对健身房教练职业素养和专业性存疑,要求赔偿,并要求解除《健身服务合同》。

樊女士的要求是否合理?健身房是否需要赔偿?就此,读本君咨询了云南天外天(丽江)律师事务所的律师和晓翠。

和晓翠律师介绍,健身房是否需要向樊女士进行赔偿,取决于樊女士受伤是因为自身操作不规范导致,还是由于教练在训练过程中未尽到相应的安全教学注意义务导致。

本案中,樊女士受伤系自身操作不规范导致的,她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健身房进行训练时应当充分知晓健身活动本身存在一定的风险性,而且摔伤时并不是第一次参加健身活动,应当知晓训练活动的危险性及注意点。

樊女士在健身过程中未能规范操作,因自身行为导致受伤,自己具有较大过错,健身房不承担赔偿责任。

如果樊女士受伤是教练在训练过程中未尽到安全教学注意义务和动作规范指导义务导致的,那么健身房作为从事健身服务活动的经营者,自然也存在过错,理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但在索赔时应当提供教练在训练过程中存在过错的相关证据。

和晓翠律师介绍,从维护市场交易的稳定性和遵循诚实守信原则的角度出发,法律对合同解除情形进行了明确的规定,要解除合同则需符合法定解除事由,当事人之间也可就解除合同事项进行约定。

本案中若是樊女士自身过错导致受伤,在健身房没有违约且也不同意解除合同的情况下,樊女士不可随意解除双方之间订立的《健身服务合同》。若有导致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情况另当别论。当然,在健身房存在违约的情况下,樊女士可依据相关证据主张解除合同,双方亦可就解除事项进行协商。

在健身时,我们应该如何维护自身权益呢?和晓翠律师建议:

❶ 在进行健身服务活动前,一定要与健身房签订书面服务合同,将双方的权利义务通过书面方式确立下来,签订合同时要仔细阅读,对于其中的违约条款、免责条款等重点条款要认真审查。

❷ 健身器械应在健身教练的指导下规范操作,以防使用器械不当给自己造成损伤。同时应当根据自身的身体条件在合理限度内开展运动,不可盲目进行高难度、高强度运动。

❸ 健身房在提供私教课程时,应结合健身人员的实际情况进行有区别的课程设计、训练安排,针对健身器械正确使用方法应当向健身人员充分进行说明与讲解,并进行规范示范,提高安全预防能力。若发生事故的应及时对受伤人员的伤情作出合理判断和正确处理。

健身是好事,但一定要量力而行,注意安全,如果减肥不成反受伤,得不偿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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