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博士后帮丈夫落户北京,约定“若离婚赔我1000万” 法院判决:协议无效

Mark wiens

发布时间:2021-05-20

据@八达岭长城 3日早间消息,截止到10月3日上午8:00,八达岭长城景区门票即将售罄,请广大游客先行预约门票,再行前往。 图据@八达岭长城 张超 (下载红星新闻,报料有奖!)无毒的电影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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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北京海淀法院微信公号近日披露,白女士手中持有家属进京落户指标,为此,和丈夫胡先生签订了一份“落户协议”,约定帮丈夫落户,但如双方离婚,丈夫要补偿妻子1000万元。后二人婚姻走到尽头,白女士依据协议起诉。近日,海淀法院判决二人离婚,但认定该协议无效,男方每月应支付抚养费5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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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落户协议”约定离婚赔1000万

白女士和胡先生曾是一对令人羡慕的校园情侣。白女士学习成绩优异,博士毕业后继续攻读博士后。胡先生则选择了硕士毕业后留京工作。很快,二人登记结婚,组建了小家庭。婚后第二年,白女士博士后出站,同时得到了一份“福利”——不仅白女士本人可以落户北京,作为配偶的胡先生也可以随之落户。谁知,这本是皆大欢喜的一桩乐事,却成为二人矛盾的导火索。

原来,胡先生本来也有机会拿到北京户口,但是为家庭大局考虑,既然妻子以后能落户,自己就负责赚钱养家好了。于是,胡先生转而选择了一家高薪企业,放弃了落户机会。白女士却认为,胡先生并没有充分重视自己为其落户作出的努力,于是二人大吵一架。

最后,白女士提出,如果想让这个家庭继续走下去,需要胡先生给一个承诺。于是,白女士拿出了写好的“落户协议”,内容为:胡先生随白女士博士后出站落户北京,如果双方离婚,胡先生给白女士补偿款1000万元。本协议具有法律效力。胡先生为了缓解家庭矛盾,匆匆签上了自己的名字。可最终,二人因为常年积压的矛盾,选择到法院诉讼离婚。

经审查相关证据及询问签约过程,法院认为,该份“落户协议”属于关于经济补偿的约定,从其签订过程及协议内容看,既非双方对夫妻财产的约定情形,也非因离婚就财产分割达成的协议,因此白女士主张依此处理夫妻财产分割,无法律依据,驳回了该项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

“忠诚协议”不具有强制执行力

婚姻是以双方感情为基础缔结的身份关系。我国法律实行结婚自愿、离婚自愿的基本原则。夫妻双方之间签订的类似协议只能是对双方共同财产的约定,无法对结婚、离婚行为进行约束。法官指出,该起案件中的“落户协议”与近年兴起的“忠诚协议”有相通之处。一般来说,“忠诚协议”是指夫妻在婚后达成的、要求违反忠实义务的一方必须实施一定行为的约定。

关于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签署“忠诚协议”是否有效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继承编理解与适用》一书中明确:夫妻之间签订忠诚协议,应由当事人本着诚信原则自觉自愿履行,法律并不禁止夫妻之间签订此类协议,但也不赋予此类协议强制执行力,从整体社会效果考虑,法院对夫妻之间的忠诚协议纠纷以不受理为宜。

法官分析道,如果法院受理此类忠诚协议纠纷,主张按忠诚协议赔偿的一方当事人,既要证明协议内容是真实的,没有欺诈、胁迫的情形,又要证明对方具有违反忠诚协议的行为,可能导致为了举证而窃听电话、私拆信件,侵害个人隐私权,甚至夫妻之间的感情纠葛可能演变为刑事案件,其负面效应不可低估。

另外,忠诚协议实质上属于情感、道德范畴,当事人自觉自愿履行当然好,如违反忠诚协议一方心甘情愿净身出户或赔偿若干金钱,为自己的出轨行为付出经济上的代价。但是如果一方不愿履行,不应强迫其履行忠诚协议。 据北京晚报

“若离婚赔1000万”被判无效:

感情的归感情,法律的归法律

有人将婚姻关系比作合伙关系,结婚如同合伙,离婚如同散伙。但是婚姻又不同于合伙。散伙在协议上理清了合伙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就可以了,但是离婚除了涉及财产关系还有人身伦理关系。合伙期间签订的协议,如果不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其履行都会得到法律的保障。但是,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签订的相关协议,却未必都能够得到法律的支持。

从报道看,丈夫要想落户成功,既有赖于妻子的帮助,也有赖于当地政策。对于妻子的帮助和其主张的补偿,恐怕难以量化,所以网上对该事件的讨论颇多。从“补偿”的文字意思上看,补偿是对损害的弥补。有损害才有补偿,如果没有损害,也就没有补偿可言。从这个维度看,难以想象,丈夫落户当地这件事在离婚时能够对妻子造成多大的损害。

在实践中,与该“落户协议”相类似的,相较而言更为普遍的,还有“忠诚协议”。“忠诚协议”也是夫妻双方约定由违反夫妻忠实义务的一方向对方实施一定行为的约定,比如净身出户或者赔偿金钱若干。但是无论“落户协议”还是“忠诚协议”,都属于情感道德范畴约束。法律虽然没有禁止该类协议的签订和履行,但是也不会过多干涉。协议在签订时,即便是双方自由表达的真实意思,但最终未予履行,法律一般也不会赋予强制执行力。因此,此类协议的签订,在某种程度上可能只是夫妻双方的“自娱自乐”,如果能够增进夫妻感情,倒也无可厚非,但如果适得其反,则显得有些过犹不及。

夫妻本应互相尊重、互相关爱、互相帮助,建立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这既是基本伦理道德要求,也被《民法典》纳入倡导性规定。如果夫妻之间的帮助需要以对方一定代价为条件,那么夫妻间的信任基础会受损害,夫妻感情也会慢慢变质。

成都商报- 方毅(法律从业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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