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罪犯基本社会情况调查分析

Mark wiens

发布时间:2022-07-05

  多年来,红苹果公益坚持对罪犯及子女社会问题开展援助和研究,这份报告得到南都公益基金会的慷慨支持,本文系中国好公益“穿墙引线”品牌项目成果,收录于司法部预防犯罪研究所主办刊物《犯罪与改造研究》2022年第6期。

  摘要:收集和分析当代罪犯基本社会概况数据是认识现阶段罪犯及其家庭特质的基础性工作,能为促进监狱管理创新,更好发挥改造功能提供支撑。通过对福建省16所监狱6402名罪犯的问卷调查,分析罪犯经济收入、受教育水平、婚姻状况、家庭亲情关系等个人和社会基本特征,统计其犯罪类别、再犯罪等相关情况,以期为针对性提升改造质量、关注特殊弱势群体改造提供基础依循。

  伴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迅速发展,中国社会结构趋于复杂,传统乡村社会向城市社会的转型变迁,使犯罪问题呈现出了新特征。相应地,罪犯也呈现出了不同于建国初期至改革开放前的基本特征。有学者研究提出了“第三代囚犯”的概念,认为进入21世纪以后,犯罪结构出现了全新的格局,社会底层人群占据了押犯的绝大多数。〔1〕关注社会弱势群体,关注新时代监狱犯罪基本构成变化及其家庭社会概况,对做好当前改造工作、预防再次犯罪和二代犯罪、维护社会安全稳定有着基础性作用和现实意义。

  为更确切掌握罪犯构成情况,尤其是其基本社会情况,以期为监管改造工作提供基础性支撑,课题组在南都公益基金会支持下,由福建省教育改造处、省司法训练总队、省教育援助协会(红苹果公益)牵头,对本省16所监狱6402名罪犯抽样进行问卷调研,其中包括15所男子监狱(4887名罪犯)、1所女子监狱(1515名罪犯)以及1所未管所(466名罪犯)。1其中73.93%的罪犯来自于福建及其周围省份,26.07%来自其他省份。

  调查显示,罪犯在年龄分布、受教育情况、经济收入、家庭结构(特别是未成年子女亲子关系方面)等方面有其独特性。

  成年罪犯当中,近八成的抽样年龄集中在26岁至45岁,其中,抽样罪犯的年龄主要分布在36岁至45岁,占总样本的43.67%。其次为26岁至35岁的罪犯,占总样本的38.4%。样本中罪犯平均年龄为37岁,最小的罪犯年龄为19岁,最大的服刑人员年龄为74岁。如图2所示。

  总体上,随着我国义务教育的普及和扫盲教育的深入,罪犯的受教育水平有了普遍的提升,但仍呈现出普遍程度不高的特征。多数罪犯受教育水平在初中及以下。其中,抽样罪犯受教育水平是小学及以下占56.29%,受教育水平是初中的罪犯占比为28.98%,受教育水平为高中或中专的罪犯与受教育水平为大专及以上的罪犯比例相差不大,均为7%左右。

  调查数据显示,押犯服刑前经济收入水平较低,以福建省为例,福建省低收入家庭认定管理办法定义低收入家庭是指经民政部门认定。家庭月人均收入在当地城市低保标准两倍以内。2021年福建省人均最低保障收入为每人每月850元。则家庭年平均收入在2万元以下均为低收入家庭。对照入狱前,罪犯的平均家庭收入主要分布为:3000元以下占38.32%,3000元至6000元占30.45%,6000以上的占31.24%。入狱后,其家庭平均收入为3000元以下上升到70.59%,而3000元至6000元平均收入的家庭下降到20.47%,6000元以上的下降到8.83%。

  调查表明罪犯未婚或婚姻关系破裂占据较例,样本中将近60%的服刑人员已婚,22.8%的服刑人员处于离婚状态。单身和未婚同居分别为8.42%和9.66%。

  受抽样罪犯年龄段及当时国家生育政策影响,多数罪犯子女处于未成年阶段,在成长需要陪伴的关键期失去主照料人。60.47%的服刑人员仅有1个子女,32.19%的服刑人员有2个子女,7.33%的服刑人员有3个子女。将近一半的服刑人员子女的年龄分布在7-12岁年龄段;其次是13-17岁,占比达27.06%;接着是4-6岁,占比达16.01%;0-3岁占5.92%,18岁以上占1.94%。

  不同年龄段的子女父母刑期的平均年限均在8年及以上,12岁以下的子女父母服刑平均年限均在11年及以上,已服刑期的平均年限在3年及以上,大多数服刑人员在子女成长的关键时期处于服刑阶段,可能错过陪伴子女的最佳时期(见图1)。

  大多数服刑人员的子女都在上小学,占84.87%;其次是上中学的孩子,占比为10.32%,上高中的孩子为0.56%,学前为4.24%。

  此外,罪犯未成年子女存在无户口的问题。总体来看,20%的服刑人员子女无户口。孩子没有户口的主要原因在于:在服刑期间无法为孩子办理户口(26.92%);男性服刑人员孩子未上户的主要原因是非婚生子女(19.93%);女性服刑人员孩子无户口的主要原因是孩子无出证明(18.84%)。

  总体上,48.62%的服刑人员未成年子女主要由其配偶照顾,其次是42.34%的服刑人员子女由其父母照看。另外还有9.04%的服刑人员子女由其兄弟姐妹、亲戚甚至无照养人看护。

  诱发犯罪及犯罪类型的原因是综合性的、多因素的,既受大环境如社会发展过程中的经济文化阶段性影响,又取决于个人的生理心理、人格特质等;既有主观因素,也受客观制约。前述罪犯的基本社会情况,主要围绕罪犯的自然属性(年龄分布、性别)和社会属性(受教育水平、经济收入、家庭结构)调查收集数据,探究犯罪类型与基本社会情况的关系,有助于认清犯罪背后的关键原因,从而为预防犯罪、改造罪犯、创新社会治理提供必要依据。

  本研究将罪犯的犯罪类型归为暴力、涉毒、盗窃、经济和其他。2由图2可知,服刑人员因暴力(包括抢劫,绑架,伤害等)和经济犯罪(包括,走私,制造假币等)入狱的比例分别为33.53%和32.46%。男性服刑人员入狱最多的原因是暴力犯罪,达到男性服刑人员总人数的39.95%,其次是经济犯罪和涉毒,分别为24.51%和21.59%。女性服刑人员更多因为经济犯罪入狱,比例达到女性服刑人员总人数的53.82%。其次是涉毒和暴力犯罪,分别为21.36%和16.27%。

  结合受教育水平和犯罪类型分析后发现,随着受教育水平的提高,暴力犯罪和涉毒犯罪的比例减少,经济犯罪的比例增加。比如,关于暴力和涉毒犯罪,小学及以下、初中、高中或中专、大专及以上受教育水平的服刑人员分别为54.88%、47.38%、30.57%和17.77%。在经济犯罪方面,小学及以下、中学和大学及以上受教育水平的服刑人员分别为28.36%、40.73%、59.08%、72.34%(见表1)。

  罪犯由于基础教育薄弱,经济贫困,职业技能教育不足,约40%的服刑人员在入狱前处于无业状态,且86%集中在初中以下受教育水平的服刑人员。受教育水平较高,如大专及以上的入狱前较例是在国家机关以及第三产业从事相关工作,比例达到70%。就业状况直接影响到家庭收入,多数罪犯入狱前负有家庭债务,罪犯入狱以前未负债的仅占3.87%,也就是说大部分服刑人员在入狱前家庭都有负债。欠债5万以下的占23.29%,欠债5万至50万的服刑人员占比高达46.87%,还有8.08%的服刑人员负债达到50万以上。虽然负债水平不同,但是家庭平均赚钱人数均为2人。在服刑人员入狱以后,现家庭独立赚钱的平均人数为1人。

  80.94%的服刑人员是第一次入狱。男性罪犯比女性罪犯更容易再次入狱,比如,二次犯罪男性罪犯是女性罪犯的3.7倍。具体来看,因盗窃2次甚至3次入狱的比例最高,其次是涉毒。尤其是男性更容易因盗窃、涉毒和暴力犯罪再次入狱。

  44.54%的服刑人员刑期为5年以下,已服刑期的平均年限为2年;5-10年刑期的服刑人员占总人数的22.59%,已服刑期的平均年限为3.5年;10-20年刑期的罪犯占总人数的17.47%,以服刑期的平均年限为5.61年,刑期为20年以上的人数占比达到15.4%,已服刑期的平均年限为6年。

  服刑期限对亲子沟通产生了明显阻碍,由于入狱时较例罪犯子女处于成长关键期,受监禁限制,缺乏正常的交流沟通渠道和频次,在沟通的程度和顺畅都存在一些问题。70.76%的罪犯认为自己了解子女,59.24%的罪犯认为自己不了解子女。有15.82%的罪犯对子女的表现评价为较差,表示出担忧;有21.92%的罪犯对子女的表现评价为一般;有38.8%的罪犯对子女的表现评价为良好;有23.46%的罪犯对子女的表现评价为优秀。

  约有58.81%的服刑人员表示与孩子沟通顺畅,但是仍有32.3%的罪犯表示跟孩子更多的只是日常寒暄的交流状态。甚至有将近10%的服刑人员认为跟孩子沟通困难。从不同年龄段来看,罪犯与其12-17岁孩子沟通困难的比例最大,达到30.31%。这和该年龄阶段子女正处于叛逆期有关。相对于其他年龄段,0-6岁孩子的沟通比较顺畅。

  从性别来看,女性罪犯与子女沟通顺畅的占比要远大于男性罪犯,高出近16个百分点,且男性罪犯与子女沟通困难的比重也大于女性服刑人员10个百分点。

  结合子女的照养人来看,当子女的主要照料人是罪犯的配偶时,服刑人员与子女通顺畅的比重最大,为62.93%。其次是罪犯父母照顾的子女。值得注意的是,罪犯与子女沟通困难的比重最大的是其他照养人照顾(服刑人员的兄弟姐妹或者其他亲戚等)。同时,也可以看到,配偶、父母为主要照养人时,分别有21.39%、19.22%的子女与服刑人员沟通困难。可见,无论是配偶照顾还是父母照顾子女,都容易走向两个低端,一种是与服刑人员沟通很好,另一种则是沟通困难,所以后者的情况需要给予更多的关注。

  当代罪犯基本社会情况的新特征对监管改造提出了新问题新挑战,罪犯构成的时代性要求监狱改造工作同样要与时俱进,犯罪类别、罪犯类型、社会阶层、家庭支持等实际都会影响着改造的成效。传统的思想教育、职业教育、心理矫治等教育改造基本内容和分类教育、集体教育、个别谈话等教育改造基本方法都应考虑针对这些新问题作出更符合实际情况的调整或改革。

  多办一所学校等于少办一座监狱。罪犯受教育程度与犯罪的关联分析表明,提高受教育水平对减少犯罪或二次犯罪是有成效的,监狱担负着教育改造罪犯的第二道门,然而实际情况是监狱在履行教育履行职责同时,从教育的形式至内容都远落后于社会学校,基层民警教官积极性不高,教育考核手段单一。而另一方面,当代罪犯的文化程度也在逐渐提升,入狱前的接触面并不狭隘,思想呈现多元特点。单调的教育模式明显难以调动罪犯主动融入,思想教育的强制性能保证量上的指标,却难以实现质的效果。为此,一是在思想教育内容方面,要深入思考如何真正确立符合社会发展需求的人生观价值观,确立符合罪犯未来回归社会实际需要的教育内容。虽然三观确立不是一蹴而就,需要一个较长时段的培育,但相对罪犯服刑期限多在5年左右,对大多数罪犯而言,思想改造的时间是充分的,要紧在于内容的革新与时俱进和符合罪犯接受度上,只有入脑入心的教育才是有效的。二是在方式手段方面,在依法依规实施前提下,多些情景式案例式载体,少些纲要呆板内容;多些启发式探讨式教学体验,少些说教式灌输式强制;在具体实施过程中,多些结合罪犯群体新特征,比如罪犯较缺乏的家庭沟通方面的方式方法教育等,使教育的外部要求转化为罪犯改造的内在动因。三是在师资方面,提升民警教官的专业化和职业化水平,规划监狱专职教官队伍建设,开展系列评课磨课,打造精品教学。同时也可发挥少数文化程度较高,有教学特长罪犯现身教学或辅助作用,以犯教犯,促使罪犯自我改造,自觉改造。

  调研显示,近四成罪犯入狱前处于无业状态,近七成罪犯入狱前家庭年平均收入在6000元以下,九成以上罪犯在入狱前都存在不同程度的负债问题。虽然监狱的职能是执行刑罚,但在社会综合治理的视野中,各机关机构有着相互联系,共同维护社会稳定的作用,改造在狱内,效用在狱外,罪犯刑释后能否在社会立足,拥有基本的生存技能是影响其成为守法公民的关键因素。当前监狱的职业技能培训主要体现在教育改造中的专业技能培训和劳动改造中的日常生产活动中,特别是以日常的劳动改造为主,劳动改造在培养罪犯良好劳动习惯和自食其力能力的同时,也存在一定局限,比如受规模和监狱生产条件制约,难以根据罪犯特点,分类实施岗位培训,一些罪犯只能在流水线生产过程中机械完成改造任务。对出狱后提升就业竞争力积极影响不大。为此,一是要统筹生产劳动与职业技能培训之间的关系,以切实提高罪犯回归社会的谋生再就业能力为依托,根据市场发展需要,因地制宜引进生产项目,合理安排劳动岗位,把适合于罪犯改造又具有相对稳定和前景的项目作为职业技能培训的重点。二是要兼顾罪犯职业兴趣和特性,开展职业技术教育,帮助罪犯掌握一技之长,增强改造信心,提升回归社会的适应力。三是要创造有利条件,强化与地方院校、职业技术和就业服务指导机构的联合办学,在罪犯服刑的不同阶段,入监期间、下队期间、出监准备期间,有针对性的进行职业技能培训教育和指导。特别在出监准备阶段,做好职业指导和就业咨询工作,加强安置帮教合作等对推动罪犯刑满顺利回归,及时就岗就业,避免重新犯罪有着重要意义。

  分析当前监狱罪犯家庭亲情关系情况对促进监狱管理创新,更好发挥改造功能是有意义的。对预防和减少刑释人员重新犯罪,积极帮助其融入家庭社会,预防二代犯罪是有基础性作用的。与加强罪犯社会保障,体现社会正能量,注重人道和谐的新时代价值追求趋势也是一致的。调查中,有近四成罪犯处于离婚或未婚状态、六成以上罪犯有未成年子女,其中近七成子女的年龄集中在12岁以下,半数以上子女由罪犯父母隔代抚养或者其他亲戚帮忙照顾,四成左右家庭存在亲子沟通困难。而家庭是罪犯的重要社会支持和改造的源动力,也是刑满释放人员能否寻着心灵的“皈依”,顺利融入社会的第一道门。不少罪犯存在着婚姻和亲子等方面的关系冲突问题,帮助他们畅通或缓解矛盾,积极地调动和发挥亲情帮教作用,构建持续性的沟通机制对提升狱内改造质量和刑满适应社会能力是大有裨益的。一是在亲情帮教中,应适当关注罪犯未成年子女的照抚与成长,这既是化解内在矛盾冲突、打断犯罪“循环链”、预防二代犯罪的重要路径,也是体现新时代社会文明的窗口,扶贫济弱,关爱未来,运用亲情和社会各种公益力量开展关爱特殊家庭的成年子女的身心健康成长实践,体现了汇聚爱心、传递真情、共创和谐社会的目标。二是适当地在心理健康训练和教育内容中,增加些人际沟通,家庭婚姻辅导等内容,在政策许可范围内,积极为服刑人员创造利于亲情沟通的条件,这既能缓解罪犯服刑期间后顾之忧,维护改造稳定,又为日后回归社会、回归家庭作好准备。

  由于犯罪因素具有时代特殊性,当前又集中体现在“三低”即低教育水平、低收入家庭、低社会地位群体身上比较突出。调查显示,犯罪人员年龄主要集中在中青年段,低学历受教育水平(初中和小学及以下)占比八成。而犯罪类别中,暴力、经济和涉毒犯罪占据了入狱原因前三位。受教育水平越低的服刑人员,暴力犯罪和涉毒犯罪的比例越高。受教育水平越高的服刑人员,经济犯罪的比例越高。可以说,例的罪犯犯罪前处于社会弱势群体,而刑释后仍将处于社会弱势地位。如何针对该类群体开展改造工作是项涉及社会学、心理学的大课题。一是要积极发挥社会综合帮扶和保障。监狱是社会综合治理重要构成,刑罚是其他社会管理失效的代偿。〔4〕监狱承担着执行刑罚、改造罪犯和帮助他们重新融入社会的重要职能。所以加强监狱社会化开放性格局,积极发挥社会综合帮扶和保障作用,才是化解教育改造成效入心难、预防减少重新犯罪难等问题的应有方向。所以一方面在强化严厉打击犯罪行为同时,另一方面也要从长久计做好提高公民的受教育水平(包括做好狱内学历和职业等教育工作),倾斜关心扶助社会弱势群体,如收入较低以及存在负债家庭等,缩小差距,从源头化解矛盾。二是要探索社会弱势群体心理辅导科学方法。在重新评估国内自90年展的心理健康训练对提高罪犯心理健康水平的效用基础上,尝试建立专门应对底层群体的心理辅导体系,特别是吸收本国本土优秀文化传统,充实底层犯罪群体熟知易受的心理辅导材料,夯实建设底层犯罪群体共同的未泯心理基础,引导纠偏底层犯罪群体主要的不良认知和行为。

  1.未管所当中未成年的服刑人员仅有13人,本报告不涉及这部分人员,因此本报告的分析不包含该部分样本。

  2.其他犯罪类型包含交通肇事罪,买卖儿童罪,侵犯公民信息罪,假冒商标罪以及利用组织破坏法律罪等。

  〔3〕司法部.当代中国监狱概览(1949—1989地方卷)[M].法律出版社,1999年第375页.

  〔4〕江伟人.社会管理创新与预防刑释人员重新犯罪[A].监狱理论研究优秀课题选编[C].北京:中国长安出版社,2017.

  林敏明,男,福建省司法训练总队部一级警长,福建省教育援助协会(红苹果公益)创始人、执行长。

  福建省教育援助协会(红苹果公益)是一家致力于为困境儿童提供帮扶援助的5A级慈善组织,2019年5月获得慈善组织公开募捐资格。

  协会关注特殊群体困境问题,聚焦困境儿童帮扶,针对困境儿童家庭的各类需求,围绕儿童生存权、受保护权、发展权、参与权开展一系列帮扶项目,力求在心理健康、权益保障、能力建设等多方面促进特殊群体良性发展。

免责声明:本站所有信息均搜集自互联网,并不代表本站观点,本站不对其真实合法性负责。如有信息侵犯了您的权益,请告知,本站将立刻处理。联系QQ:164073118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