艺术惠┃论文化馆及其主要职能

Mark wiens

发布时间:2023-04-12

  现有政策文件和研究成果对文化馆的界定众说纷纭。群众艺术馆和文化馆经历了由“强调相异”到“走向相同”的变化。今天的文化馆,是向社会公众开放、主要承担全民艺术普及和优秀传统文化传承功能、开展社会教育的公共文化服务机构。其主要职能是:宣传党和政府的方针政策;组织开展群众文化艺术活动;组织实施群众文化艺术培训与辅导;提供文化艺术作品鉴赏与学习服务;组织指导群众文艺创作;保护传承民族民间文化艺术;组织开展群众文化调查研究;组织开展国内外群众文化交流。

  20世纪50年代初,面对从旧政权手中接收的民众教育馆、社会教育馆,从中央到地方各级政府陆续出台一系列政策文件,开始了规范文化馆性质和功能的努力。1950年,当时的平原省人民政府文教厅编订了《文化馆手册》,指出“文化馆是在当地政府文教科(股)直接领导下,城市社会教育的具体组织者和执行者,是进行城市群众性的思想、、文化、教育和文娱活动的组织领导中心”。1953年2月,山西省人民政府发布《关于加强文化馆工作的指示》,指出文化馆是组织群众文化活动、供给人民群众必要的文化活动的场所与工具的组织,不是承担文化行政工作的机构。1953年,中央人民政府文化部发布《关于整顿和加强文化馆、站工作的指示》,这是对当时文化馆工作产生重要影响的政策文件,该文件指出,”文化馆、站是政府为开展群众文化工作、活跃群众文化生活而设立的事业机构”。分析这些表述可以看到,新中国建立之初,政府政策文件视野下的文化馆主要特点有三:第一,是政府直接领导或政府设立的事业单位;第二,是社会教育的组织者、执行者;第三,是组织、辅导群众文化活动,为群众文化活动提供场所和工具的机构。

  20世纪80年代,文化馆在经历了”文化大”的停顿期之后,开始恢复发展。1981年7月,文化部出台《文化馆工作试行条例》,其中对文化馆的界定是:政府为了向广大人民群众进行宣传教育,组织、辅导群众开展文化活动而建立的综合性群众文化事业机构,是当地群众文化艺术活动的中心。“群众文化活动”“文化事业单位”“活动中心”,是这一界定中的关键词。

  随着改革开放的推进,文化馆经历了市场大潮的冲击。1992年5月,文化部印发《群众艺术馆、文化馆管理办法》,其中对文化馆的界定式表述为:文化馆是国家设立的全民所有制文化事业机构,是开展社会宣传教育、普及科学文化知识、组织辅导群众文化艺术(娱乐)活动的综合性文化事业单位和活动场所。这一表述延续了一直以来强调文化馆是政府设立的文化事业单位的表述思路,有所区别的是,50年代初所强调的“社会教育”“群众文化活动”“场所和工具”,到90年代变为”普及科学文化知识”“群众文化艺术(娱乐)活动”“事业单位和活动场所”。从表述的变化中可以体味到观念的变化以及市场大潮冲击所产生的影响——“娱乐”的概念出现了。此后陆续出台的一些国家或地方性政策规范,基本上沿袭了《群众艺术馆、文化馆管理办法》的表述思路。如1997年9月,上海市人民政府印发的《上海市公共文化馆管理办法》,将”公共文化馆”界定为”政府设置,向社会公众开放,组织和指导群众文化活动的公益性文化事业单位”。

  进入21世纪以后,公共文化服务的思想和理念被纳入学术研究视野并催生了构建公共文化服务体系的伟大实践,从这时起,在对文化馆的界定中开始出现公共文化的要素。2005年6月,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印发《内蒙古自治区群众艺术馆文化馆工作管理办法》,其中对文化馆的界定是:”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投资举办,向社会提供公共文化产品和公共文化服务,具有宣传教育、普及知识、传承文化、文艺审美和休闲娱乐等功能的公益性机构”。2009年8月,浙江省人民政府出台《浙江省文化馆管理办法》,其所称文化馆是指”政府设立、向公众开放,组织开展、指导、辅导、研究群众文化艺术活动,并提供公共文化产品和公共文化服务的公益性文化事业机构”。2010年8月,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批准发布由文化部主编的《文化馆建设标准》(建标136-2010),同时发布的《文化馆建设标准·条文说明》指出,”文化馆(群众艺术馆)是各级人民政府为保障公民基本文化权益设立的公益性文化事业机构,是国家公共文化设施的组成部分,是我国特有的公共文化艺术活动场所”。这一时期对文化馆的界定,与此前相比,最突出的变化是,文化馆被纳入公共文化服务体系范畴,具体表现有二:一是强调公益性,二是强调提供公共文化产品和服务。

  在专家学者眼中,新中国建立之初,由民众教育馆、社会教育馆改造而成的人民文化馆,是“开展劳动人民教育的一种组织形式,也是劳动人民文教活动的中心”。这里所说的教育,是指社会教育;所说的文教活动中心,强调的是文化馆的文化和社会教育活动阵地功能。在20世纪50年代前期,面向”劳动人民”开展大规模扫盲运动是重要国策,而文化馆的首要任务就是开展以扫盲为中心的社会教育。

  21世纪以来,有关文化馆的研究性著述和论文不时出现。其中一些具有代表性的说法,体现了专家学者对新时期文化馆的理解和认识。例如:

  文化馆是社会主义文化建设中的一项新兴事业,是专门从事群众文化工作的事业机构。具有综合性、群众性、教育性、娱乐性、服务性的特点。

  文化馆是各级人民政府设立的公益性文化事业机构,是国家公共文化设施的组成部分,是公民进行文化艺术活动的重要场所。

  文化馆是由国家和地方政府设立、支持与资助的公益性文化机构,它向社会所有成员平等开放,以开展社会公众教育、普及文化艺术、传承优秀活态文化、组织群众文化活动为主要工作内容,为全体公民提供各类公共文化资源和公共文化服务。

  文化馆是指由政府设立、面向社会公众开放的,以全民艺术普及、优秀传统文化传承为核心功能的公益性公共文化机构。

  文化馆是县和县以上人民政府设立的,以组织群众文化活动,开展文化艺术教育培训和基层群众文化辅导为主要职能的公益性文化事业单位。

  以上具有定义性质的表述有趋同之处,如”政府设立”是被普遍强调的,但在表述视角和侧重点方面又有所区别,如从对”新兴事业”“娱乐性”“公共文化设施的组成部分”“国家和地方政府支持与资助”“传承优秀活态文化”“提供各类公共文化资源和公共文化服务”“公共文化空间”“开展群众文化艺术教育培训”等概念或表述的使用中,可以体会到不同表述下文化馆含义的不同,这表明专家学者所理解和认识的文化馆同样是各有侧重、千姿百态的。

  说到文化馆,还有一个绕不过去的概念——群众艺术馆,业界简称”群艺馆”。什么是群艺馆?群艺馆和文化馆是什么关系?也许对业内人士来说这些并不成其为问题,但对社会公众来说,这些问题确实给理解和认识文化馆平添了障碍。谈祖应先生在2008年出版的《中国文化馆学概论》一书中说过,文化馆、群众艺术馆的称谓问题,给社会、业外人士造成分辨困难,给文化馆事业发展造成了歧义。

  群艺馆在我国最早出现于1955年。当年,文化部分别在北京和浙江试点设立了群艺馆。1956年,文化部印发《关于群众艺术馆的任务和工作的通知》,要求各省(区、市)普遍设立群艺馆。同年10月,文化部成立了中央群众艺术馆。按照当初的设计,群艺馆是负责对群众业余艺术活动进行业务研究和指导的艺术事业机构,不是群众业余艺术活动的直接参与者,即不是所谓的“大文化馆”“大俱乐部”,也不是文化行政机构,即不是所谓的“以馆代政”。1957年3月,文化部艺术事业管理局在北京召开全国群众艺术馆工作座谈会。据报道,会议确定了群艺馆今后将要进行的四项工作:一是搜集和整理民间艺术遗产,辅导群众业余创作;二是供应群众演唱材料和业务学习资料;三是训练文化馆艺术干部和群众业余艺术活动骨干;四是组织社会力量对群众业余艺术组织进行辅导。由此可以窥见群艺馆初始设计的功能与职责。

  为什么在20世纪50年代中期出现了群艺馆?笔者分析,动因是当时国家试图推动文化馆由综合性向专门化方向发展,背景是发端于20世纪50年代中期的”向科学进军”导致书刊阅读、文物博物等功能从文化馆剥离。我国由民众教育馆、社会教育馆脱胎而来的文化馆,原本具有综合性特征。1932年,国民政府教育部颁布的《民众教育馆暂行规程》规定,民众教育馆设立阅览部、讲演部、健康部、生计部、游艺部、陈列部、教学部、出版部,这奠定了此类机构”综合性”的基本架构。1953年,中央人民政府文化部发布《关于整顿和加强文化馆、站工作的指示》,规定文化馆的工作任务为四大类:一是时事政策宣传;二是配合扫盲工作组织和辅导群众的各种文化学习;三是组织和辅导群众业余艺术活动和文化娱乐;四是普及与群众日常生活和工、农业生产有关的科学、技术、卫生知识。文化馆的功能、任务与民众教育馆、社会教育馆一脉相承。进入20世纪50年代中期,新中国经过初期的恢复发展,开始了向科学进军的征程。为适应和支撑科学研究、满足科学普及的需要,原本属于文化馆功能的书刊保障和阅览、文物博物搜集和展陈等纷纷走向独立。1956年2月,文化部和共青团中央发布《关于配合农村合作化运动开展农村文化工作的指示》,提出”着手以现在的县文化馆图书室为基础,筹建县图书馆”。截至当年6月,浙江省已有27个县建立了独立的图书馆。图书、博物纷纷走向了专门化。在这种背景下,文化馆专门化发展的方向在哪里?立足于原有基础,自然就定位在了群众艺术方面。此外,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群众文化艺术活动需要不断丰富内容、提高质量,而当时基层文化馆(站)从业人员的专业水平普遍不高,对群众文化艺术理论和实践的研究更是几近空白,于是,群艺馆被赋予了业务研究和辅导的职能,试图扮演”文化馆的文化馆”角色,由此造成了群艺馆和文化馆的职能差异,即群艺馆不是所谓的”大文化馆”。

  从20世纪50年代中期到90年代末,强调群艺馆和文化馆的区别一直是主流思路。“文化大”结束后不久,文化部于1980年7月印发《关于加强群众文化工作的几点意见》,其中特别强调,群艺馆和文化馆的性质与业务范围有区别。“群众艺术馆是在业务方面从事研究和指导群众业余艺术活动的事业机构,而文化馆除开展、辅导业余艺术活动外,还有组织书刊借阅、科普讲座、举办展览、墙报、幻灯等各种群众文化娱乐活动的任务”。该文件针对当时仍有少数地方的省、地级群众艺术事业机构名为文化馆的现象,建议”一律改称群众艺术馆为宜”。文化部1981年出台的《文化馆工作试行条例》、1992年出台的《群众艺术馆、文化馆管理办法》都沿袭了这一思路。出自国家文化主管部门的明确意见,对固化群艺馆和文化馆的区别产生了重要影响。

  然而,在实践层面,改革开放以来,各地群艺馆和文化馆在性质、功能上的区别逐渐消弭,群艺馆事实上扮演了”大文化馆”的角色。1982年,”文化馆”被写进宪法,但群艺馆并没有并列其中。大约从20世纪90年代后期开始,强调群艺馆和文化馆功能相同而非相异的声音逐渐强劲起来,群艺馆和文化馆开始走向合流。1997年出台的《上海市公共文化馆管理办法》提出,文化馆包括市文化馆、区(县)文化馆和街道(乡、镇)文化馆(站)。这里的”市文化馆”显然是指上海市群众艺术馆。该文件以一个”公共文化馆”的特殊称谓巧妙地体现了群艺馆和文化馆的合流,同时又避免了称谓争议。2003年颁布的《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条例》、2017年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法》(以下简称《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法》)在界定公共文化设施时,都只列举了文化馆,未列举群艺馆。2008年出台的《文化馆建设标准》、2009年颁布的《浙江省文化馆管理办法》等,表述方式则是”文化馆(群众艺术馆)”,显然是把群艺馆当成了文化馆的别称。进入21世纪以来,已有一些省、地(市)群艺馆改称文化馆,群艺馆和文化馆属于相同性质功能的公共文化机构的理念成为主流认识。通过梳理以上发展与递变过程,可以看到,从20世纪50年代中期群艺馆出现到今天,群艺馆和文化馆经历了由”强调相异”到”走向相同”的变化历程。在今天,群艺馆和文化馆实同而名异,是各方对文化馆”众说纷纭”的一种表现,这既不利于文化馆树立整体形象,也不利于文化馆提高社会认知度。

  自1949年以来,不同时期的文化馆作为公益性文化事业单位的属性并没有发生变化,但其功能职责、任务重心有所不同,这是文化馆服务于经济社会发展总体战略的必然结果。今天,在建设社会主义文化强国、构建现代公共文化服务体系的背景下,应该怎样理解和认识文化馆?这需要在分析新的历史发展阶段文化馆本质特征的基础上,提炼出文化馆的核心要素,进而形成与时俱进、具有高度共识的表达。

  2019年以来,北京大学国家现代公共文化研究中心围绕《文化馆管理办法》的修订,组织力量开展了一系列支撑性研究。在充分吸收已有研究成果的基础上,笔者认为,在当今中国社会发展阶段,文化馆的本质特征体现在以下四个方面。

  《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法》第十四条所界定的公共文化设施共16种,文化馆是其中之一。公共文化设施,就是提供公共文化服务的组织机构;公共文化服务,就是体现公益性、基本性、均等性、便利性的文化服务。以往常见的事业单位、文化事业单位、公益性事业单位、公益性文化事业单位等表述,都可以用具有法律依据、时代特色的公共文化服务机构替代。正因为文化馆是公共文化服务机构,文化馆事业才是公共文化服务体系的组成部分,文化馆服务才遵循公共文化服务的原则,有关文化馆的人、财、物等保障才由各级政府承担主体责任。所以,公共文化服务机构是认识和理解文化馆的逻辑起点,是界定文化馆的中心词。

  《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法》在立法过程中,重点关注了人们对文化馆属性认识的不同。由全国主持编写的权威性法律解读《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法解读》中介绍:有人认为文化馆服务是公益性的,属于公共文化设施;也有人认为文化馆是经营性的,应当企业化;还有人认为文化馆是半公益性半经营性的。立法者认为,认识分歧会造成发展方向的迷失,因此对文化馆的公共文化服务属性做出了正本清源的认定。文化馆首先应该旗帜鲜明地树立公共文化服务机构的形象。

  既然文化馆是公共文化服务机构,那么,公共文化服务的主要范围和内容是什么?《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是,开展全民阅读、全民普法、全民健身、全民科普和艺术普及、优秀传统文化传承活动,一般简称”六个全民”。对照文化馆的主要业务活动来看,其所对应的主要是全民艺术普及和优秀传统文化传承。优秀传统文化传承是一项涉及多领域、多方面、多形式的任务,文化馆主要是以全民艺术普及的方式传承优秀传统文化的。

  核心功能是一个职业集团存在于社会系统中合理性、合法性、必要性、不可替代性的根基,是一个组织机构核心服务能力和核心竞争力的体现。没有核心服务能力,说明存在的合理性、必要性不足;泛化核心服务能力,说明职业竞争力不强,可替代性高。文化建设的目的是,提高国民素质、促进人的全面发展、提升社会文明程度、增强人民精神力量和国家文化软实力。全民艺术素养的提升,是实现文化建设目的的内在要求。如果社会发展只需要提升小众人群的艺术素养,完全可以单纯依靠市场化方式去解决,但面向全体人民的艺术素养普及,作为促进人的全面发展的艺术素养培育,与增强全体人民精神力量相联系的水平提升,一定需要公品和服务,这和以提升全民知识水平为目标的基础教育一定是义务教育的原理一样。由此看来,时代发展到今天,离开了全民艺术普及和通过艺术普及传承优秀传统文化,文化馆就没有立身之本、容身之地,就失去了存在于社会系统中的必要性、合理性。所以,文化馆必须依照《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法》的规定,把核心功能聚焦到全民艺术普及和优秀传统文化传承上来。

  面向全体社会公众,以灵活多样的方式传播文化、科学、知识的活动统称为社会教育。社会教育是现代终身教育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在我国,文化馆脱胎于综合性的民众教育、社会教育机构,原本就具有开展社会教育的基因。社会教育,意味着服务对象是全体社会公众,服务方式是多样化的,服务周期是全生命时段,服务目的是促进人的全面发展。今天,各级文化馆主要通过开展群众性文化艺术活动,举办讲座、培训、展览展示,指导群众性业余文化艺术团队,组织文化志愿服务和统筹协调全社会文化艺术活动等方式完成全民艺术普及的使命和职责,简单地说,文化馆主要以社会教育的方式实现全民艺术普及的使命和职能。明乎此,就可以厘清文化馆发展中一些方向性问题:文化馆不是专业艺术团体,不是作家、艺术家协会,不是作家、艺术家工作站(室),不是文化艺术研究机构,不是艺术等级鉴定机构,文化馆从业人员是以全民艺术普及为主要任务的社会教育工作者。

  现代社会之所以设置了文化馆、公共图书馆、博物馆等公共文化设施,目的是为了保障每一个人都有实现基本文化权益、参与终身教育、寻求全面发展的机会和条件,这是体现社会公平正义的基石。从国际范围看,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公共图书馆宣言》宣告,每一个人都有平等享受公共图书馆服务的权利,而不受年龄、种族、性别、宗教信仰、国籍、语言或社会地位的限制;日本《社会教育法》确立的公民馆运营原则之一是公共原则,即公民馆不问年龄、性别、种族、信仰、国籍等,向所有人开放;日本《公民馆主事宣言(草案)》称,保障公民集会、学习、文化创造的权利,是公民馆存在的理由。各方秉持的理念是相同的。我国的公共文化服务以保障公民基本文化权益、满足公民基本文化需求为目标,坚持公益性、基本性、均等性、便利性的原则。

  《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法》第三十一条明确规定,公共文化设施向公众”免费或者优惠”开放。零门槛、无障碍、面向所有人开放,这是包括文化馆在内的公共文化设施履行职责使命、实现社会功能的内在要求,是其区别于学校教育、其他社会文化教育设施最显著的特征之一。

  以上四大要素,体现了我国文化馆发展到今天,适应经济社会发展和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需要的本质特征,构成了当今理解和认识文化馆的核心要素,形成了文化馆和其他公共文化设施的主要区别。用最简单的表述界定什么是文化馆,实际上就是对文化馆本质特征、核心要素的提炼和概括。因此,根据以上对文化馆的理解和认识,笔者认为,文化馆是向社会公众开放、主要承担全民艺术普及和优秀传统文化传承功能、开展社会教育的公共文化服务机构。

  文化馆的核心功能是全民艺术普及和优秀传统文化传承。核心功能是指文化馆在社会系统中存在的价值、发挥的作用。通过何种具体的职业行为体现出存在的价值、在哪些方面发挥作用,都要归结于文化馆的主要职能。文化馆的主要职能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而有所变化。在今天,文化馆的主要职能应该是:(1)宣传党和政府的方针政策;(2)组织开展群众文化艺术活动;(3)组织实施群众文化艺术培训与辅导;(4)提供文化艺术作品鉴赏与学习服务;(5)组织指导群众文艺创作;(6)保护传承民族民间文化艺术;(7)组织开展群众文化调查研究;(8)组织开展国内外群众文化交流。

  以上主要职能,有的属于在文化馆发展过程中长期稳定存在的,体现了文化馆职能的延续性;有的属于为了适应时代发展,文化馆在转型升级过程中需要增加或强化的,体现了文化馆职能的与时俱进。以下对体现与时俱进特色的职能略作阐述。

  文化艺术作品包括古今中外全民艺术知识普及类读物和经典文化艺术影音作品。所谓”鉴赏与学习服务”,是指文化馆为公众提供欣赏、学习、研究古今中外文化艺术作品的阵地、资源、设备和环境,开拓出一个新型服务空间。

  与公共图书馆、博物馆、美术馆等公共文化机构相比,文化馆服务目前存在的一个突出短板是,缺少甚至缺失常态化的阵地服务项目,导致一般公众随时随地进入文化馆后常常无事可干、无服务可享,这制约了文化馆阵地资源的盘活、普惠作用的发挥和服务效能的提升。全民艺术普及是一个系统工程,包括知识、欣赏、技能、活动各个层面的普及,文化馆不能将全民艺术普及服务局限于艺术技能提升的单一方面,也不能局限于小众化培训辅导的单一模式,必须寻找全方位发力、全人群覆盖的常态化、基础性服务突破口。把文化馆建设成为面向所有人开放的文化艺术作品鉴赏与学习阵地,应强化文化馆全民艺术知识和欣赏普及职能、具有常态化和基础性特点的服务项目。

  思考一下,为什么文化馆的馆舍面积远远落后于公共图书馆?2019年,全国每万人拥有公共图书馆设施面积121.4平方米,每万人拥有文化馆设施面积仅为83.9平方米;省级文化馆平均馆舍面积只有省级公共图书馆的19.6%,地市级文化馆平均馆舍面积也仅是地市级公共图书馆的48.9%;”十三五”时期的2016-2019年,全国公共图书馆设施面积增长19.34%,文化馆增长16.05%。文化馆馆舍面积小、品质低,原因是多方面的,但其中的重要原因之一是,在许多人看来,文化馆服务对设施空间的依赖性不高,现有的阵地资源尚未充分利用。

  打造文化艺术作品鉴赏和学习阵地,首先需要开拓品质化、舒适化、赏心悦目的空间阵地。阵地之外,还需要有资源。那么,面向公众提供古今中外文化艺术作品鉴赏和学习服务需要哪些资源?文化馆需要树立基础资源建设理念,编制基础资源建设规划,把基础资源建设纳入日常业务工作范畴,开展基础资源建设实践。公共文化服务以”内容为王”,没有基础资源,鉴赏和学习就是无源之水。这方面我国各级文化馆都存在明显短板。

  设备是文化馆提供鉴赏和学习服务的必备条件。为适应现代信息技术的发展,文化馆尤其需要加强数字化影音欣赏设备的配置,”品质化空间+数字化设备”,应该成为文化馆面向大众的实体数字空间建设的重点。在这方面,公共图书馆积累了丰富的经验,值得文化馆借鉴。

  管理是文化馆提供的鉴赏与学习服务常态化运行的保障。管理包括资源的整序、揭示与流通,空间和设备的维护,乃至于和空间常态化开放相关的利用者管理等。

  总之,文化馆应该成为古今中外经典文化艺术作品的收藏中心、流通窗口、鉴赏和学习基地,这是文化馆全面履行全民艺术普及职能的题中应有之义,是文化馆新型服务空间的塑造,是文化馆服务方式的拓展和创新,也是文化馆解决常态化、基础性服务项目缺乏的实际举措。

  这是今后一个时期推进文化馆服务城乡一体化建设的重要抓手,是文化馆服务全面介入乡村振兴战略的突破口,也是在农村基层广泛开展群众性文化活动的重要载体。长期以来,各级文化馆在非遗保护传承上做了大量工作,积累了丰富经验,但非遗项目的数量是有限的,而且在一些地方非遗保护传承已经另有专门机构和队伍负责。民族民间文化艺术涉及的范围、囊括的形态远大于非遗,它既包括在长期历史发展中形成的、也包括在现实创新实践中形成的地方特色文化现象和文化生活习俗。涵养、活化、推广与普及民族民间特色文化,使其在乡村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乡村特色文化产业发展中充分发挥作用,对文化馆来说是挑战,更是机遇。国务院《乡村振兴战略规划》已经将”中国民间文化艺术之乡”建设纳入”乡村文化繁荣兴盛重大工程”,文化和旅游部也启动了新一轮”中国民间文化艺术之乡”命名和建设工作,文化馆应抓住这一契机,彰显出文化馆在民族民间文化艺术保护传承上的专业能力。首先,应在打造民族民间文化艺术品牌、提升乡村公共文化服务品质、扩大参与率和影响力上发挥作用;其次,应在促进民族民间文化艺术资源与乡村特色产业、乡村旅游有机结合上发挥作用;再次,应在民族民间文化特色团队和代表性人物培育上发挥作用。应通过深度介入”中国民间文化艺术之乡”建设,形成文化馆在民族民间文化艺术保护传承上的职能特色,固化文化馆这一职能的不可替代性。

  文化馆不是理论和学术研究机构,但文化馆不能缺失调查研究功能。之所以强调是”调查研究”而不是”理论研究”,是因为文化馆的”研究”功能应体现面向实际、问题导向、应用研究的特色,聚焦事业发展和当地实践的重大现实性问题,把研究的重点放在总结经验、推广创新、发现问题、提出对策上来。一方面为当地政府制定事业发展战略、形成事业发展政策提供支撑,另一方面为文化馆改进工作、完善服务、提升水平、宣传推广奠定基础。

  从总体上看,目前我国各级文化馆的调查研究功能还比较薄弱。在文化馆内部,专司调查研究的工作部门设置尚不普遍,职业化的工作人员还较为稀缺。从整个行业看,理论体系构建刚刚起步,核心研究队伍尚未形成,研究成果对法律政策的支撑能力明显不足,调研成果的发布阵地、传播渠道很不健全。整个行业在这方面存在的问题,反过来也折射出文化馆调研工作的薄弱。因此,把组织开展群众文化调查研究明确纳入各级文化馆的主要职能,让所有文化馆认识到这一工作不是可有可无的,而是其主要工作内容之一,对促进文化馆事业高质量发展具有筑牢基础、理性实践、着眼长远的作用。

  文化馆在组织开展国内外群众文化活动交流方面,已经创造了一些有效方式,积累了一定经验。如发端于浙江、目前全国许多地方都在开展的”文化走亲”活动和文化志愿服务”春雨工程”中的”大舞台”活动等,就是文化馆群众文化活动国内交流的特色项目,对丰富群众文化生活、扩大地域文化影响、促进文化馆之间互学互鉴,发挥了很好的作用。国际交流方面,我国开展了”一带一路”文化交流合作、海外中国文化中心建设、双边或多边文化交流年、”东亚文化之都”建设、一年一度的海外”欢乐春节”活动,各级文化馆积极参与其中,扮演了重要角色。2015—2019年,全国文化馆系统共有9项受国家艺术基金支持的国外传播交流推广项目。北京市朝阳区文化馆的”漂亮的兵马俑”项目,四次亮相英国,两次亮相布拉格,还走进了哥伦比亚、克罗地亚、新西兰、澳大利亚等国家。浙江丽水”乡村春晚”面向全球20多个国家和地区开展网络直播,创造了互联网时代群众文化活动国际交流的新形式。但是比较而言,文化馆的国际交流活动在覆盖面、体系化、专业性、交流渠道、特色彰显等方面还需要进一步拓展和强化。

  《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法》将鼓励和支持在公共文化领域开展国际合作和交流写入总则(第十二条),标志着广泛深入开展群众文化活动国际交流有了法律依据,也有了法律要求。国之交在于民相亲,民相亲在于心相通。推动群众文化活动”走出去”,在国际舞台上展示中国老百姓的文化创造力和文化表现力,对夯实民心相通的基础具有重要作用。当前,文化馆强化群众文化国际交流应重点在两个方面取得突破。一是进一步提高意识、创造条件、打造品牌,推动更多的具有鲜明中国民族民间文化艺术特色的群众文化活动”走出去”。群众文化活动走向国际的空间还很大,在上文提到的国家艺术基金支持的国际交流传播推广项目中,文化馆系统虽有突破,但目前总量只占到了全部支持项目的1%。二是畅通文化馆系统与相应国际组织的交流渠道。从国际范围看,成立于1970年、与联合国教科文组织有正式咨询关系的国际民间艺术节组织理事会(International Council of Organizations of Folklore Festivalsand Folk Arts,CIOFF),致力于通过民间艺术交流,加强各国人民之间的了解和友谊,保护和发扬各国传统文化艺术和民间艺术,其宗旨、理念、业务范围、活动重点等与我国的文化馆相一致。1993年,中国群众文化学会代表中国加入了该组织,但长期以来联系与合作还不够紧密,体系化、组织化、常态化参与不足。目前,该理事会的中国委员会和代表中国加入该组织的中国群众文化学会均已挂靠在全国公共文化发展中心。抓住这一契机,在与该组织的联系与合作上取得突破,畅通各级文化馆参与国际交流的渠道,形成组织化、规模化、体系化的参与格局,是强化文化馆群众文化活动国际交流职能的一个突破口。

  20世纪50年代初,面对从旧政权手中接收的民众教育馆、社会教育馆,从中央到地方各级政府陆续出台一系列政策文件,开始了规范文化馆性质和功能的努力。1950年,当时的平原省人民政府文教厅编订了《文化馆手册》,指出“文化馆是在当地政府文教科(股)直接领导下,城市社会教育的具体组织者和执行者,是进行城市群众性的思想、、文化、教育和文娱活动的组织领导中心”。1953年2月,山西省人民政府发布《关于加强文化馆工作的指示》,指出文化馆是组织群众文化活动、供给人民群众必要的文化活动的场所与工具的组织,不是承担文化行政工作的机构。1953年,中央人民政府文化部发布《关于整顿和加强文化馆、站工作的指示》,这是对当时文化馆工作产生重要影响的政策文件,该文件指出,”文化馆、站是政府为开展群众文化工作、活跃群众文化生活而设立的事业机构”。分析这些表述可以看到,新中国建立之初,政府政策文件视野下的文化馆主要特点有三:第一,是政府直接领导或政府设立的事业单位;第二,是社会教育的组织者、执行者;第三,是组织、辅导群众文化活动,为群众文化活动提供场所和工具的机构。

  20世纪80年代,文化馆在经历了”文化大”的停顿期之后,开始恢复发展。1981年7月,文化部出台《文化馆工作试行条例》,其中对文化馆的界定是:政府为了向广大人民群众进行宣传教育,组织、辅导群众开展文化活动而建立的综合性群众文化事业机构,是当地群众文化艺术活动的中心。“群众文化活动”“文化事业单位”“活动中心”,是这一界定中的关键词。

  随着改革开放的推进,文化馆经历了市场大潮的冲击。1992年5月,文化部印发《群众艺术馆、文化馆管理办法》,其中对文化馆的界定式表述为:文化馆是国家设立的全民所有制文化事业机构,是开展社会宣传教育、普及科学文化知识、组织辅导群众文化艺术(娱乐)活动的综合性文化事业单位和活动场所。这一表述延续了一直以来强调文化馆是政府设立的文化事业单位的表述思路,有所区别的是,50年代初所强调的“社会教育”“群众文化活动”“场所和工具”,到90年代变为”普及科学文化知识”“群众文化艺术(娱乐)活动”“事业单位和活动场所”。从表述的变化中可以体味到观念的变化以及市场大潮冲击所产生的影响——“娱乐”的概念出现了。此后陆续出台的一些国家或地方性政策规范,基本上沿袭了《群众艺术馆、文化馆管理办法》的表述思路。如1997年9月,上海市人民政府印发的《上海市公共文化馆管理办法》,将”公共文化馆”界定为”政府设置,向社会公众开放,组织和指导群众文化活动的公益性文化事业单位”。

  进入21世纪以后,公共文化服务的思想和理念被纳入学术研究视野并催生了构建公共文化服务体系的伟大实践,从这时起,在对文化馆的界定中开始出现公共文化的要素。2005年6月,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印发《内蒙古自治区群众艺术馆文化馆工作管理办法》,其中对文化馆的界定是:”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投资举办,向社会提供公共文化产品和公共文化服务,具有宣传教育、普及知识、传承文化、文艺审美和休闲娱乐等功能的公益性机构”。2009年8月,浙江省人民政府出台《浙江省文化馆管理办法》,其所称文化馆是指”政府设立、向公众开放,组织开展、指导、辅导、研究群众文化艺术活动,并提供公共文化产品和公共文化服务的公益性文化事业机构”。2010年8月,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批准发布由文化部主编的《文化馆建设标准》(建标136-2010),同时发布的《文化馆建设标准·条文说明》指出,”文化馆(群众艺术馆)是各级人民政府为保障公民基本文化权益设立的公益性文化事业机构,是国家公共文化设施的组成部分,是我国特有的公共文化艺术活动场所”。这一时期对文化馆的界定,与此前相比,最突出的变化是,文化馆被纳入公共文化服务体系范畴,具体表现有二:一是强调公益性,二是强调提供公共文化产品和服务。

  在专家学者眼中,新中国建立之初,由民众教育馆、社会教育馆改造而成的人民文化馆,是“开展劳动人民教育的一种组织形式,也是劳动人民文教活动的中心”。这里所说的教育,是指社会教育;所说的文教活动中心,强调的是文化馆的文化和社会教育活动阵地功能。在20世纪50年代前期,面向”劳动人民”开展大规模扫盲运动是重要国策,而文化馆的首要任务就是开展以扫盲为中心的社会教育。

  21世纪以来,有关文化馆的研究性著述和论文不时出现。其中一些具有代表性的说法,体现了专家学者对新时期文化馆的理解和认识。例如:

  文化馆是社会主义文化建设中的一项新兴事业,是专门从事群众文化工作的事业机构。具有综合性、群众性、教育性、娱乐性、服务性的特点。

  文化馆是各级人民政府设立的公益性文化事业机构,是国家公共文化设施的组成部分,是公民进行文化艺术活动的重要场所。

  文化馆是由国家和地方政府设立、支持与资助的公益性文化机构,它向社会所有成员平等开放,以开展社会公众教育、普及文化艺术、传承优秀活态文化、组织群众文化活动为主要工作内容,为全体公民提供各类公共文化资源和公共文化服务。

  文化馆是指由政府设立、面向社会公众开放的,以全民艺术普及、优秀传统文化传承为核心功能的公益性公共文化机构。

  文化馆是县和县以上人民政府设立的,以组织群众文化活动,开展文化艺术教育培训和基层群众文化辅导为主要职能的公益性文化事业单位。

  以上具有定义性质的表述有趋同之处,如”政府设立”是被普遍强调的,但在表述视角和侧重点方面又有所区别,如从对”新兴事业”“娱乐性”“公共文化设施的组成部分”“国家和地方政府支持与资助”“传承优秀活态文化”“提供各类公共文化资源和公共文化服务”“公共文化空间”“开展群众文化艺术教育培训”等概念或表述的使用中,可以体会到不同表述下文化馆含义的不同,这表明专家学者所理解和认识的文化馆同样是各有侧重、千姿百态的。

  说到文化馆,还有一个绕不过去的概念——群众艺术馆,业界简称”群艺馆”。什么是群艺馆?群艺馆和文化馆是什么关系?也许对业内人士来说这些并不成其为问题,但对社会公众来说,这些问题确实给理解和认识文化馆平添了障碍。谈祖应先生在2008年出版的《中国文化馆学概论》一书中说过,文化馆、群众艺术馆的称谓问题,给社会、业外人士造成分辨困难,给文化馆事业发展造成了歧义。

  群艺馆在我国最早出现于1955年。当年,文化部分别在北京和浙江试点设立了群艺馆。1956年,文化部印发《关于群众艺术馆的任务和工作的通知》,要求各省(区、市)普遍设立群艺馆。同年10月,文化部成立了中央群众艺术馆。按照当初的设计,群艺馆是负责对群众业余艺术活动进行业务研究和指导的艺术事业机构,不是群众业余艺术活动的直接参与者,即不是所谓的“大文化馆”“大俱乐部”,也不是文化行政机构,即不是所谓的“以馆代政”。1957年3月,文化部艺术事业管理局在北京召开全国群众艺术馆工作座谈会。据报道,会议确定了群艺馆今后将要进行的四项工作:一是搜集和整理民间艺术遗产,辅导群众业余创作;二是供应群众演唱材料和业务学习资料;三是训练文化馆艺术干部和群众业余艺术活动骨干;四是组织社会力量对群众业余艺术组织进行辅导。由此可以窥见群艺馆初始设计的功能与职责。

  为什么在20世纪50年代中期出现了群艺馆?笔者分析,动因是当时国家试图推动文化馆由综合性向专门化方向发展,背景是发端于20世纪50年代中期的”向科学进军”导致书刊阅读、文物博物等功能从文化馆剥离。我国由民众教育馆、社会教育馆脱胎而来的文化馆,原本具有综合性特征。1932年,国民政府教育部颁布的《民众教育馆暂行规程》规定,民众教育馆设立阅览部、讲演部、健康部、生计部、游艺部、陈列部、教学部、出版部,这奠定了此类机构”综合性”的基本架构。1953年,中央人民政府文化部发布《关于整顿和加强文化馆、站工作的指示》,规定文化馆的工作任务为四大类:一是时事政策宣传;二是配合扫盲工作组织和辅导群众的各种文化学习;三是组织和辅导群众业余艺术活动和文化娱乐;四是普及与群众日常生活和工、农业生产有关的科学、技术、卫生知识。文化馆的功能、任务与民众教育馆、社会教育馆一脉相承。进入20世纪50年代中期,新中国经过初期的恢复发展,开始了向科学进军的征程。为适应和支撑科学研究、满足科学普及的需要,原本属于文化馆功能的书刊保障和阅览、文物博物搜集和展陈等纷纷走向独立。1956年2月,文化部和共青团中央发布《关于配合农村合作化运动开展农村文化工作的指示》,提出”着手以现在的县文化馆图书室为基础,筹建县图书馆”。截至当年6月,浙江省已有27个县建立了独立的图书馆。图书、博物纷纷走向了专门化。在这种背景下,文化馆专门化发展的方向在哪里?立足于原有基础,自然就定位在了群众艺术方面。此外,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群众文化艺术活动需要不断丰富内容、提高质量,而当时基层文化馆(站)从业人员的专业水平普遍不高,对群众文化艺术理论和实践的研究更是几近空白,于是,群艺馆被赋予了业务研究和辅导的职能,试图扮演”文化馆的文化馆”角色,由此造成了群艺馆和文化馆的职能差异,即群艺馆不是所谓的”大文化馆”。

  从20世纪50年代中期到90年代末,强调群艺馆和文化馆的区别一直是主流思路。“文化大”结束后不久,文化部于1980年7月印发《关于加强群众文化工作的几点意见》,其中特别强调,群艺馆和文化馆的性质与业务范围有区别。“群众艺术馆是在业务方面从事研究和指导群众业余艺术活动的事业机构,而文化馆除开展、辅导业余艺术活动外,还有组织书刊借阅、科普讲座、举办展览、墙报、幻灯等各种群众文化娱乐活动的任务”。该文件针对当时仍有少数地方的省、地级群众艺术事业机构名为文化馆的现象,建议”一律改称群众艺术馆为宜”。文化部1981年出台的《文化馆工作试行条例》、1992年出台的《群众艺术馆、文化馆管理办法》都沿袭了这一思路。出自国家文化主管部门的明确意见,对固化群艺馆和文化馆的区别产生了重要影响。

  然而,在实践层面,改革开放以来,各地群艺馆和文化馆在性质、功能上的区别逐渐消弭,群艺馆事实上扮演了”大文化馆”的角色。1982年,”文化馆”被写进宪法,但群艺馆并没有并列其中。大约从20世纪90年代后期开始,强调群艺馆和文化馆功能相同而非相异的声音逐渐强劲起来,群艺馆和文化馆开始走向合流。1997年出台的《上海市公共文化馆管理办法》提出,文化馆包括市文化馆、区(县)文化馆和街道(乡、镇)文化馆(站)。这里的”市文化馆”显然是指上海市群众艺术馆。该文件以一个”公共文化馆”的特殊称谓巧妙地体现了群艺馆和文化馆的合流,同时又避免了称谓争议。2003年颁布的《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条例》、2017年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法》(以下简称《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法》)在界定公共文化设施时,都只列举了文化馆,未列举群艺馆。2008年出台的《文化馆建设标准》、2009年颁布的《浙江省文化馆管理办法》等,表述方式则是”文化馆(群众艺术馆)”,显然是把群艺馆当成了文化馆的别称。进入21世纪以来,已有一些省、地(市)群艺馆改称文化馆,群艺馆和文化馆属于相同性质功能的公共文化机构的理念成为主流认识。通过梳理以上发展与递变过程,可以看到,从20世纪50年代中期群艺馆出现到今天,群艺馆和文化馆经历了由”强调相异”到”走向相同”的变化历程。在今天,群艺馆和文化馆实同而名异,是各方对文化馆”众说纷纭”的一种表现,这既不利于文化馆树立整体形象,也不利于文化馆提高社会认知度。

  自1949年以来,不同时期的文化馆作为公益性文化事业单位的属性并没有发生变化,但其功能职责、任务重心有所不同,这是文化馆服务于经济社会发展总体战略的必然结果。今天,在建设社会主义文化强国、构建现代公共文化服务体系的背景下,应该怎样理解和认识文化馆?这需要在分析新的历史发展阶段文化馆本质特征的基础上,提炼出文化馆的核心要素,进而形成与时俱进、具有高度共识的表达。

  2019年以来,北京大学国家现代公共文化研究中心围绕《文化馆管理办法》的修订,组织力量开展了一系列支撑性研究。在充分吸收已有研究成果的基础上,笔者认为,在当今中国社会发展阶段,文化馆的本质特征体现在以下四个方面。

  《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法》第十四条所界定的公共文化设施共16种,文化馆是其中之一。公共文化设施,就是提供公共文化服务的组织机构;公共文化服务,就是体现公益性、基本性、均等性、便利性的文化服务。以往常见的事业单位、文化事业单位、公益性事业单位、公益性文化事业单位等表述,都可以用具有法律依据、时代特色的公共文化服务机构替代。正因为文化馆是公共文化服务机构,文化馆事业才是公共文化服务体系的组成部分,文化馆服务才遵循公共文化服务的原则,有关文化馆的人、财、物等保障才由各级政府承担主体责任。所以,公共文化服务机构是认识和理解文化馆的逻辑起点,是界定文化馆的中心词。

  《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法》在立法过程中,重点关注了人们对文化馆属性认识的不同。由全国主持编写的权威性法律解读《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法解读》中介绍:有人认为文化馆服务是公益性的,属于公共文化设施;也有人认为文化馆是经营性的,应当企业化;还有人认为文化馆是半公益性半经营性的。立法者认为,认识分歧会造成发展方向的迷失,因此对文化馆的公共文化服务属性做出了正本清源的认定。文化馆首先应该旗帜鲜明地树立公共文化服务机构的形象。

  既然文化馆是公共文化服务机构,那么,公共文化服务的主要范围和内容是什么?《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是,开展全民阅读、全民普法、全民健身、全民科普和艺术普及、优秀传统文化传承活动,一般简称”六个全民”。对照文化馆的主要业务活动来看,其所对应的主要是全民艺术普及和优秀传统文化传承。优秀传统文化传承是一项涉及多领域、多方面、多形式的任务,文化馆主要是以全民艺术普及的方式传承优秀传统文化的。

  核心功能是一个职业集团存在于社会系统中合理性、合法性、必要性、不可替代性的根基,是一个组织机构核心服务能力和核心竞争力的体现。没有核心服务能力,说明存在的合理性、必要性不足;泛化核心服务能力,说明职业竞争力不强,可替代性高。文化建设的目的是,提高国民素质、促进人的全面发展、提升社会文明程度、增强人民精神力量和国家文化软实力。全民艺术素养的提升,是实现文化建设目的的内在要求。如果社会发展只需要提升小众人群的艺术素养,完全可以单纯依靠市场化方式去解决,但面向全体人民的艺术素养普及,作为促进人的全面发展的艺术素养培育,与增强全体人民精神力量相联系的水平提升,一定需要公品和服务,这和以提升全民知识水平为目标的基础教育一定是义务教育的原理一样。由此看来,时代发展到今天,离开了全民艺术普及和通过艺术普及传承优秀传统文化,文化馆就没有立身之本、容身之地,就失去了存在于社会系统中的必要性、合理性。所以,文化馆必须依照《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法》的规定,把核心功能聚焦到全民艺术普及和优秀传统文化传承上来。

  面向全体社会公众,以灵活多样的方式传播文化、科学、知识的活动统称为社会教育。社会教育是现代终身教育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在我国,文化馆脱胎于综合性的民众教育、社会教育机构,原本就具有开展社会教育的基因。社会教育,意味着服务对象是全体社会公众,服务方式是多样化的,服务周期是全生命时段,服务目的是促进人的全面发展。今天,各级文化馆主要通过开展群众性文化艺术活动,举办讲座、培训、展览展示,指导群众性业余文化艺术团队,组织文化志愿服务和统筹协调全社会文化艺术活动等方式完成全民艺术普及的使命和职责,简单地说,文化馆主要以社会教育的方式实现全民艺术普及的使命和职能。明乎此,就可以厘清文化馆发展中一些方向性问题:文化馆不是专业艺术团体,不是作家、艺术家协会,不是作家、艺术家工作站(室),不是文化艺术研究机构,不是艺术等级鉴定机构,文化馆从业人员是以全民艺术普及为主要任务的社会教育工作者。

  现代社会之所以设置了文化馆、公共图书馆、博物馆等公共文化设施,目的是为了保障每一个人都有实现基本文化权益、参与终身教育、寻求全面发展的机会和条件,这是体现社会公平正义的基石。从国际范围看,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公共图书馆宣言》宣告,每一个人都有平等享受公共图书馆服务的权利,而不受年龄、种族、性别、宗教信仰、国籍、语言或社会地位的限制;日本《社会教育法》确立的公民馆运营原则之一是公共原则,即公民馆不问年龄、性别、种族、信仰、国籍等,向所有人开放;日本《公民馆主事宣言(草案)》称,保障公民集会、学习、文化创造的权利,是公民馆存在的理由。各方秉持的理念是相同的。我国的公共文化服务以保障公民基本文化权益、满足公民基本文化需求为目标,坚持公益性、基本性、均等性、便利性的原则。

  《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法》第三十一条明确规定,公共文化设施向公众”免费或者优惠”开放。零门槛、无障碍、面向所有人开放,这是包括文化馆在内的公共文化设施履行职责使命、实现社会功能的内在要求,是其区别于学校教育、其他社会文化教育设施最显著的特征之一。

  以上四大要素,体现了我国文化馆发展到今天,适应经济社会发展和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需要的本质特征,构成了当今理解和认识文化馆的核心要素,形成了文化馆和其他公共文化设施的主要区别。用最简单的表述界定什么是文化馆,实际上就是对文化馆本质特征、核心要素的提炼和概括。因此,根据以上对文化馆的理解和认识,笔者认为,文化馆是向社会公众开放、主要承担全民艺术普及和优秀传统文化传承功能、开展社会教育的公共文化服务机构。

  文化馆的核心功能是全民艺术普及和优秀传统文化传承。核心功能是指文化馆在社会系统中存在的价值、发挥的作用。通过何种具体的职业行为体现出存在的价值、在哪些方面发挥作用,都要归结于文化馆的主要职能。文化馆的主要职能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而有所变化。在今天,文化馆的主要职能应该是:(1)宣传党和政府的方针政策;(2)组织开展群众文化艺术活动;(3)组织实施群众文化艺术培训与辅导;(4)提供文化艺术作品鉴赏与学习服务;(5)组织指导群众文艺创作;(6)保护传承民族民间文化艺术;(7)组织开展群众文化调查研究;(8)组织开展国内外群众文化交流。

  以上主要职能,有的属于在文化馆发展过程中长期稳定存在的,体现了文化馆职能的延续性;有的属于为了适应时代发展,文化馆在转型升级过程中需要增加或强化的,体现了文化馆职能的与时俱进。以下对体现与时俱进特色的职能略作阐述。

  文化艺术作品包括古今中外全民艺术知识普及类读物和经典文化艺术影音作品。所谓”鉴赏与学习服务”,是指文化馆为公众提供欣赏、学习、研究古今中外文化艺术作品的阵地、资源、设备和环境,开拓出一个新型服务空间。

  与公共图书馆、博物馆、美术馆等公共文化机构相比,文化馆服务目前存在的一个突出短板是,缺少甚至缺失常态化的阵地服务项目,导致一般公众随时随地进入文化馆后常常无事可干、无服务可享,这制约了文化馆阵地资源的盘活、普惠作用的发挥和服务效能的提升。全民艺术普及是一个系统工程,包括知识、欣赏、技能、活动各个层面的普及,文化馆不能将全民艺术普及服务局限于艺术技能提升的单一方面,也不能局限于小众化培训辅导的单一模式,必须寻找全方位发力、全人群覆盖的常态化、基础性服务突破口。把文化馆建设成为面向所有人开放的文化艺术作品鉴赏与学习阵地,应强化文化馆全民艺术知识和欣赏普及职能、具有常态化和基础性特点的服务项目。

  思考一下,为什么文化馆的馆舍面积远远落后于公共图书馆?2019年,全国每万人拥有公共图书馆设施面积121.4平方米,每万人拥有文化馆设施面积仅为83.9平方米;省级文化馆平均馆舍面积只有省级公共图书馆的19.6%,地市级文化馆平均馆舍面积也仅是地市级公共图书馆的48.9%;”十三五”时期的2016-2019年,全国公共图书馆设施面积增长19.34%,文化馆增长16.05%。文化馆馆舍面积小、品质低,原因是多方面的,但其中的重要原因之一是,在许多人看来,文化馆服务对设施空间的依赖性不高,现有的阵地资源尚未充分利用。

  打造文化艺术作品鉴赏和学习阵地,首先需要开拓品质化、舒适化、赏心悦目的空间阵地。阵地之外,还需要有资源。那么,面向公众提供古今中外文化艺术作品鉴赏和学习服务需要哪些资源?文化馆需要树立基础资源建设理念,编制基础资源建设规划,把基础资源建设纳入日常业务工作范畴,开展基础资源建设实践。公共文化服务以”内容为王”,没有基础资源,鉴赏和学习就是无源之水。这方面我国各级文化馆都存在明显短板。

  设备是文化馆提供鉴赏和学习服务的必备条件。为适应现代信息技术的发展,文化馆尤其需要加强数字化影音欣赏设备的配置,”品质化空间+数字化设备”,应该成为文化馆面向大众的实体数字空间建设的重点。在这方面,公共图书馆积累了丰富的经验,值得文化馆借鉴。

  管理是文化馆提供的鉴赏与学习服务常态化运行的保障。管理包括资源的整序、揭示与流通,空间和设备的维护,乃至于和空间常态化开放相关的利用者管理等。

  总之,文化馆应该成为古今中外经典文化艺术作品的收藏中心、流通窗口、鉴赏和学习基地,这是文化馆全面履行全民艺术普及职能的题中应有之义,是文化馆新型服务空间的塑造,是文化馆服务方式的拓展和创新,也是文化馆解决常态化、基础性服务项目缺乏的实际举措。

  这是今后一个时期推进文化馆服务城乡一体化建设的重要抓手,是文化馆服务全面介入乡村振兴战略的突破口,也是在农村基层广泛开展群众性文化活动的重要载体。长期以来,各级文化馆在非遗保护传承上做了大量工作,积累了丰富经验,但非遗项目的数量是有限的,而且在一些地方非遗保护传承已经另有专门机构和队伍负责。民族民间文化艺术涉及的范围、囊括的形态远大于非遗,它既包括在长期历史发展中形成的、也包括在现实创新实践中形成的地方特色文化现象和文化生活习俗。涵养、活化、推广与普及民族民间特色文化,使其在乡村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乡村特色文化产业发展中充分发挥作用,对文化馆来说是挑战,更是机遇。国务院《乡村振兴战略规划》已经将”中国民间文化艺术之乡”建设纳入”乡村文化繁荣兴盛重大工程”,文化和旅游部也启动了新一轮”中国民间文化艺术之乡”命名和建设工作,文化馆应抓住这一契机,彰显出文化馆在民族民间文化艺术保护传承上的专业能力。首先,应在打造民族民间文化艺术品牌、提升乡村公共文化服务品质、扩大参与率和影响力上发挥作用;其次,应在促进民族民间文化艺术资源与乡村特色产业、乡村旅游有机结合上发挥作用;再次,应在民族民间文化特色团队和代表性人物培育上发挥作用。应通过深度介入”中国民间文化艺术之乡”建设,形成文化馆在民族民间文化艺术保护传承上的职能特色,固化文化馆这一职能的不可替代性。

  文化馆不是理论和学术研究机构,但文化馆不能缺失调查研究功能。之所以强调是”调查研究”而不是”理论研究”,是因为文化馆的”研究”功能应体现面向实际、问题导向、应用研究的特色,聚焦事业发展和当地实践的重大现实性问题,把研究的重点放在总结经验、推广创新、发现问题、提出对策上来。一方面为当地政府制定事业发展战略、形成事业发展政策提供支撑,另一方面为文化馆改进工作、完善服务、提升水平、宣传推广奠定基础。

  从总体上看,目前我国各级文化馆的调查研究功能还比较薄弱。在文化馆内部,专司调查研究的工作部门设置尚不普遍,职业化的工作人员还较为稀缺。从整个行业看,理论体系构建刚刚起步,核心研究队伍尚未形成,研究成果对法律政策的支撑能力明显不足,调研成果的发布阵地、传播渠道很不健全。整个行业在这方面存在的问题,反过来也折射出文化馆调研工作的薄弱。因此,把组织开展群众文化调查研究明确纳入各级文化馆的主要职能,让所有文化馆认识到这一工作不是可有可无的,而是其主要工作内容之一,对促进文化馆事业高质量发展具有筑牢基础、理性实践、着眼长远的作用。

  文化馆在组织开展国内外群众文化活动交流方面,已经创造了一些有效方式,积累了一定经验。如发端于浙江、目前全国许多地方都在开展的”文化走亲”活动和文化志愿服务”春雨工程”中的”大舞台”活动等,就是文化馆群众文化活动国内交流的特色项目,对丰富群众文化生活、扩大地域文化影响、促进文化馆之间互学互鉴,发挥了很好的作用。国际交流方面,我国开展了”一带一路”文化交流合作、海外中国文化中心建设、双边或多边文化交流年、”东亚文化之都”建设、一年一度的海外”欢乐春节”活动,各级文化馆积极参与其中,扮演了重要角色。2015—2019年,全国文化馆系统共有9项受国家艺术基金支持的国外传播交流推广项目。北京市朝阳区文化馆的”漂亮的兵马俑”项目,四次亮相英国,两次亮相布拉格,还走进了哥伦比亚、克罗地亚、新西兰、澳大利亚等国家。浙江丽水”乡村春晚”面向全球20多个国家和地区开展网络直播,创造了互联网时代群众文化活动国际交流的新形式。但是比较而言,文化馆的国际交流活动在覆盖面、体系化、专业性、交流渠道、特色彰显等方面还需要进一步拓展和强化。

  《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法》将鼓励和支持在公共文化领域开展国际合作和交流写入总则(第十二条),标志着广泛深入开展群众文化活动国际交流有了法律依据,也有了法律要求。国之交在于民相亲,民相亲在于心相通。推动群众文化活动”走出去”,在国际舞台上展示中国老百姓的文化创造力和文化表现力,对夯实民心相通的基础具有重要作用。当前,文化馆强化群众文化国际交流应重点在两个方面取得突破。一是进一步提高意识、创造条件、打造品牌,推动更多的具有鲜明中国民族民间文化艺术特色的群众文化活动”走出去”。群众文化活动走向国际的空间还很大,在上文提到的国家艺术基金支持的国际交流传播推广项目中,文化馆系统虽有突破,但目前总量只占到了全部支持项目的1%。二是畅通文化馆系统与相应国际组织的交流渠道。从国际范围看,成立于1970年、与联合国教科文组织有正式咨询关系的国际民间艺术节组织理事会(International Council of Organizations of Folklore Festivalsand Folk Arts,CIOFF),致力于通过民间艺术交流,加强各国人民之间的了解和友谊,保护和发扬各国传统文化艺术和民间艺术,其宗旨、理念、业务范围、活动重点等与我国的文化馆相一致。1993年,中国群众文化学会代表中国加入了该组织,但长期以来联系与合作还不够紧密,体系化、组织化、常态化参与不足。目前,该理事会的中国委员会和代表中国加入该组织的中国群众文化学会均已挂靠在全国公共文化发展中心。抓住这一契机,在与该组织的联系与合作上取得突破,畅通各级文化馆参与国际交流的渠道,形成组织化、规模化、体系化的参与格局,是强化文化馆群众文化活动国际交流职能的一个突破口。

  从晚清“开启民智、改良风俗”背景下出现的通俗教育馆、民众教育馆、社会教育馆算起,我国文化馆已有120多年的历史。从1949年教育部将民众教育馆、通俗教育馆改造为人民文化馆,到1952年文化部接收人民文化馆并将其改造为文化馆,再到今天,也已有70多年的历史。如今,虽然文化馆这一机构名称已被写进国家根本——《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但在理论层面仍缺乏共识度较高的、对文化馆的权威性界定。比如,完整展现人类知识体系、全面记录民族文化成果的百科全书——《中国大百科全书》,不论第一版还是第二版,都有图书馆、博物馆、美术馆的知识条目,却都没有文化馆的知识条目。在实践层面,人们不理解、不知晓文化馆性质和功能的现象时常发生,新建文化馆被“鸠占鹊巢”、基层事业单位改革中撤销文化馆或改变文化馆属性等更为极端的情况也会偶尔出现。长此以往,既不利于文化馆理论体系的构建,也不利于文化馆社会认知的普及和社会功能的发挥,更不利于文化馆事业的发展。

  2021年3月,文化和旅游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印发《关于推动公共文化服务高质量发展的意见》,明确提出了修订《文化馆管理办法》的任务。文化馆的性质和职能问题既是文化馆领域的基本理论问题,又是法律法规和政策性文件必须涉及的问题。对这一问题展开深入研究,并在此基础上形成共识,对推动《文化馆管理办法》尽快出台、把文化馆事业发展纳入法制化轨道,具有紧迫的现实意义。

  20世纪50年代初,面对从旧政权手中接收的民众教育馆、社会教育馆,从中央到地方各级政府陆续出台一系列政策文件,开始了规范文化馆性质和功能的努力。例如:1950年,当时的平原省人民政府文教厅编订了《文化馆手册》,指出“文化馆是在当地政府文教科(股)直接领导下,城市社会教育的具体组织者和执行者,是进行城市群众性的思想、、文化、教育和文娱活动的组织领导中心”。1953年2月,山西省人民政府发布《关于加强文化馆工作的指示》,指出文化馆是组织群众文化活动、供给人民群众必要的文化活动的场所与工具的组织,不是承担文化行政工作的机构。1953年,中央人民政府文化部发布《关于整顿和加强文化馆、站工作的指示》,这是对当时文化馆工作产生重要影响的政策文件,该文件指出,“文化馆、站是政府为开展群众文化工作、活跃群众文化生活而设立的事业机构”。分析这些表述可以看到,新中国建立之初,政府政策文件视野下的文化馆主要特点有三:第一,是政府直接领导或政府设立的事业单位;第二,是社会教育的组织者、执行者;第三,是组织、辅导群众文化活动,为群众文化活动提供场所和工具的机构。

  20世纪80年代,文化馆在经历了“”破坏之后,开始恢复发展。1981年7月,文化部出台《文化馆工作试行条例》,其中对文化馆的界定是:政府为了向广大人民群众进行宣传教育,组织、辅导群众开展文化活动而建立的综合性群众文化事业机构,是当地群众文化艺术活动的中心。“群众文化活动”“文化事业单位”“活动中心”,是这一界定中的关键词。

  随着改革开放的推进,文化馆经历了市场大潮的冲击。1992年5月,文化部印发《群众艺术馆、文化馆管理办法》,其中对文化馆的界定式表述为:文化馆是国家设立的全民所有制文化事业机构,是开展社会宣传教育、普及科学文化知识、组织辅导群众文化艺术(娱乐)活动的综合性文化事业单位和活动场所。这一表述延续了一直以来强调文化馆是政府设立的文化事业单位的表述思路,有所区别的是,50年代初所强调的“社会教育”“群众文化活动”“场所和工具”,到90年代变为“普及科学文化知识”“群众文化艺术(娱乐)活动”“事业单位和活动场所”。从表述的变化中可以体味到观念的变化以及市场大潮冲击所产生的影响——“娱乐”的概念出现了。此后陆续出台的一些国家或地方性政策规范,基本上沿袭了《群众艺术馆、文化馆管理办法》的表述思路。如1997年9月,上海市人民政府印发的《上海市公共文化馆管理办法》,将“公共文化馆”界定为“政府设置,向社会公众开放,组织和指导群众文化活动的公益性文化事业单位”。

  进入21世纪以后,公共文化服务的思想和理念被纳入学术研究视野并催生了构建公共文化服务体系的伟大实践,从这时起,在对文化馆的界定中开始出现公共文化的要素。2005年6月,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印发《内蒙古自治区群众艺术馆文化馆工作管理办法》,其中对文化馆的界定是:“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投资举办,向社会提供公共文化产品和公共文化服务,具有宣传教育、普及知识、传承文化、文艺审美和休闲娱乐等功能的公益性机构”。2009年8月,浙江省人民政府出台《浙江省文化馆管理办法》,其所称文化馆是指“政府设立、向公众开放,组织开展、指导、辅导、研究群众文化艺术活动,并提供公共文化产品和公共文化服务的公益性文化事业机构”。2010年8月,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批准发布由文化部主编的《文化馆建设标准》(建标136-2010),同时发布的《文化馆建设标准·条文说明》指出,“文化馆(群众艺术馆)是各级人民政府为保障公民基本文化权益设立的公益性文化事业机构,是国家公共文化设施的组成部分,是我国特有的公共文化艺术活动场所”。这一时期对文化馆的界定,与此前相比,最突出的变化是,文化馆被纳入公共文化服务体系范畴,具体表现有二:一是强调公益性,二是强调提供公共文化产品和服务。

  在专家学者眼中,新中国建立之初,由民众教育馆、社会教育馆改造而成的人民文化馆,是“开展劳动人民教育的一种组织形式,也是劳动人民文教活动的中心”。这里所说的教育,是指社会教育;所说的文教活动中心,强调的是文化馆的文化和社会教育活动阵地功能。在20世纪50年代前期,面向“劳动人民”开展大规模扫盲运动是重要国策,而文化馆的首要任务就是开展以扫盲为中心的社会教育。

  21世纪以来,有关文化馆的研究性著述和论文不时出现。其中一些具有代表性的说法,体现了专家学者对新时期文化馆的理解和认识。例如:

  文化馆是社会主义文化建设中的一项新兴事业,是专门从事群众文化工作的事业机构。具有综合性、群众性、教育性、娱乐性、服务性的特点。

  文化馆是各级人民政府设立的公益性文化事业机构,是国家公共文化设施的组成部分,是公民进行文化艺术活动的重要场所。

  文化馆是由国家和地方政府设立、支持与资助的公益性文化机构,它向社会所有成员平等开放,以开展社会公众教育、普及文化艺术、传承优秀活态文化、组织群众文化活动为主要工作内容,为全体公民提供各类公共文化资源和公共文化服务。

  文化馆是指由政府设立、面向社会公众开放的,以全民艺术普及、优秀传统文化传承为核心功能的公益性公共文化机构。

  文化馆是县和县以上人民政府设立的,以组织群众文化活动,开展文化艺术教育培训和基层群众文化辅导为主要职能的公益性文化事业单位。

  以上具有定义性质的表述有趋同之处,如“政府设立”是被普遍强调的,但在表述视角和侧重点方面又有所区别,如从对“新兴事业”“娱乐性”“公共文化设施的组成部分”“国家和地方政府支持与资助”“传承优秀活态文化”“提供各类公共文化资源和公共文化服务”“公共文化空间”“开展群众文化艺术教育培训”等概念或表述的使用中,可以体会到不同表述下文化馆含义的不同,这表明专家学者所理解和认识的文化馆同样是各有侧重、千姿百态的。

  说到文化馆,还有一个绕不过去的概念——群众艺术馆,业界简称“群艺馆”。什么是群艺馆?群艺馆和文化馆是什么关系?也许对业内人士来说这些并不成其为问题,但对社会公众来说,这些问题确实给理解和认识文化馆平添了障碍。谈祖应先生在2008年出版的《中国文化馆学概论》一书中说过,文化馆、群众艺术馆的称谓问题,给社会、业外人士造成分辨困难,给文化馆事业发展造成了歧义。

  群艺馆在我国最早出现于1955年。当年,文化部分别在北京和浙江试点设立了群艺馆。1956年,文化部印发《关于群众艺术馆的任务和工作的通知》,要求各省(区、市)普遍设立群艺馆。同年10月,文化部成立了中央群众艺术馆。按照当初的设计,群艺馆是负责对群众业余艺术活动进行业务研究和指导的艺术事业机构,不是群众业余艺术活动的直接参与者,即不是所谓的“大文化馆”“大俱乐部”,也不是文化行政机构,即不是所谓的“以馆代政”。1957年3月,文化部艺术事业管理局在北京召开全国群众艺术馆工作座谈会。据报道,会议确定了群艺馆今后将要进行的四项工作:一是搜集和整理民间艺术遗产,辅导群众业余创作;二是供应群众演唱材料和业务学习资料;三是训练文化馆艺术干部和群众业余艺术活动骨干;四是组织社会力量对群众业余艺术组织进行辅导。由此可以窥见群艺馆初始设计的功能与职责。

  为什么在20世纪50年代中期出现了群艺馆?笔者分析,动因是当时国家试图推动文化馆由综合性向专门化方向发展,背景是发端于20世纪50年代中期的“向科学进军”导致书刊阅读、文物博物等功能从文化馆剥离。我国由民众教育馆、社会教育馆脱胎而来的文化馆,原本具有综合性特征。1932年,国民政府教育部颁布的《民众教育馆暂行规程》规定,民众教育馆设立阅览部、讲演部、健康部、生计部、游艺部、陈列部、教学部、出版部,这奠定了此类机构“综合性”的基本架构。1953年,中央人民政府文化部发布《关于整顿和加强文化馆、站工作的指示》,规定文化馆的工作任务为四大类:一是时事政策宣传;二是配合扫盲工作组织和辅导群众的各种文化学习;三是组织和辅导群众业余艺术活动和文化娱乐;四是普及与群众日常生活和工、农业生产有关的科学、技术、卫生知识。文化馆的功能、任务与民众教育馆、社会教育馆一脉相承。进入20世纪50年代中期,新中国经过初期的恢复发展,开始了向科学进军的征程。为适应和支撑科学研究、满足科学普及的需要,原本属于文化馆功能的书刊保障和阅览、文物博物搜集和展陈等纷纷走向独立。例如:1956年2月,文化部和共青团中央发布《关于配合农村合作化运动开展农村文化工作的指示》,提出“着手以现在的县文化馆图书室为基础,筹建县图书馆”,截至当年6月,浙江省已有27个县建立了独立的图书馆,图书、博物纷纷走向了专门化。在这种背景下,文化馆专门化发展的方向在哪里?立足于原有基础,自然就定位在了群众艺术方面。此外,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群众文化艺术活动需要不断丰富内容、提高质量,而当时基层文化馆(站)从业人员的专业水平普遍不高,对群众文化艺术理论和实践的研究更是几近空白,于是,群艺馆被赋予了业务研究和辅导的职能,试图扮演“文化馆的文化馆”角色,由此造成了群艺馆和文化馆的职能差异,即群艺馆不是所谓的“大文化馆”。

  从20世纪50年代中期到90年代末,强调群艺馆和文化馆的区别一直是主流思路。“”结束后不久,文化部于1980年7月印发《关于加强群众文化工作的几点意见》,其中特别强调,群艺馆和文化馆的性质与业务范围有区别。“群众艺术馆是在业务方面从事研究和指导群众业余艺术活动的事业机构,而文化馆除开展、辅导业余艺术活动外,还有组织书刊借阅、科普讲座、举办展览、墙报、幻灯等各种群众文化娱乐活动的任务”。该文件针对当时仍有少数地方的省、地级群众艺术事业机构名为文化馆的现象,建议“一律改称群众艺术馆为宜”。文化部1981年出台的《文化馆工作试行条例》、1992年出台的《群众艺术馆、文化馆管理办法》都沿袭了这一思路。出自国家文化主管部门的明确意见,对固化群艺馆和文化馆的区别产生了重要影响。

  然而,在实践层面,改革开放以来,各地群艺馆和文化馆在性质、功能上的区别逐渐消弭,群艺馆事实上扮演了“大文化馆”的角色。1982年,“文化馆”被写进宪法,但群艺馆并没有并列其中。大约从20世纪90年代后期开始,强调群艺馆和文化馆功能相同而非相异的声音逐渐强劲起来,群艺馆和文化馆开始走向合流。1997年出台的《上海市公共文化馆管理办法》提出,文化馆包括市文化馆、区(县)文化馆和街道(乡、镇)文化馆(站)。这里的“市文化馆”显然是指上海市群众艺术馆。该文件以一个“公共文化馆”的特殊称谓巧妙地体现了群艺馆和文化馆的合流,同时又避免了称谓争议。2003年颁布的《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条例》、2017年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法》(以下简称“《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法》”)在界定公共文化设施时,都只列举了文化馆,未列举群艺馆。2008年出台的《文化馆建设标准》、2009年颁布的《浙江省文化馆管理办法》等,表述方式则是“文化馆(群众艺术馆)”,显然是把群艺馆当成了文化馆的别称。进入21世纪以来,已有一些省、地(市)群艺馆改称文化馆,群艺馆和文化馆属于相同性质功能的公共文化机构的理念成为主流认识。通过梳理以上发展与递变过程,可以看到,从20世纪50年代中期群艺馆出现到今天,群艺馆和文化馆经历了由“强调相异”到“走向相同”的变化历程。在今天,群艺馆和文化馆实同而名异,是各方对文化馆“众说纷纭”的一种表现,这既不利于文化馆树立整体形象,也不利于文化馆提高社会认知度。

  自1949年以来,不同时期的文化馆作为公益性文化事业单位的属性并没有发生变化,但其功能职责、任务重心有所不同,这是文化馆服务于经济社会发展总体战略的必然结果。今天,在建设社会主义文化强国、构建现代公共文化服务体系的背景下,应该怎样理解和认识文化馆?这需要在分析新的历史发展阶段文化馆本质特征的基础上,提炼出文化馆的核心要素,进而形成与时俱进、具有高度共识的表达。

  2019年以来,北京大学国家现代公共文化研究中心围绕《文化馆管理办法》的修订,组织力量开展了一系列支撑性研究。在充分吸收已有研究成果的基础上,笔者认为,在当今中国社会发展阶段,文化馆的本质特征体现在四个方面。

  这是文化馆有法律依据的性质、功能定位。《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法》第十四条所界定的公共文化设施共16种,文化馆是其中之一。公共文化设施,就是提供公共文化服务的组织机构;公共文化服务,就是体现公益性、基本性、均等性、便利性的文化服务。以往常见的事业单位、文化事业单位、公益性事业单位、公益性文化事业单位等表述,都可以用具有法律依据、时代特色的公共文化服务机构替代。正因为文化馆是公共文化服务机构,文化馆事业才是公共文化服务体系的组成部分,文化馆服务才遵循公共文化服务的原则,有关文化馆的人、财、物等保障才由各级政府承担主体责任。所以,公共文化服务机构是认识和理解文化馆的逻辑起点,是界定文化馆的中心词。

  《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法》在立法过程中,重点关注了人们对文化馆属性认识的不同。由全国主持编写的权威性法律解读文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法解读》中介绍:有人认为文化馆服务是公益性的,属于公共文化设施;也有人认为文化馆是经营性的,应当企业化;还有人认为文化馆是半公益性半经营性的。立法者认为,认识分歧会造成发展方向的迷失,因此对文化馆的公共文化服务属性做出了正本清源的认定。文化馆首先应该旗帜鲜明地树立公共文化服务机构的形象。

  既然文化馆是公共文化服务机构,那么,公共文化服务的主要范围和内容是什么?《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是:开展全民阅读、全民普法、全民健身、全民科普和艺术普及、优秀传统文化传承活动,一般简称“六个全民”。对照文化馆的主要业务活动来看,其所对应的主要是全民艺术普及和优秀传统文化传承。优秀传统文化传承是一项涉及多领域、多方面、多形式的任务,文化馆主要是以全民艺术普及的方式传承优秀传统文化的。

  核心功能是一个职业集团存在于社会系统中合理性、合法性、必要性、不可替代性的根基,是一个组织机构核心服务能力和核心竞争力的体现。没有核心服务能力,说明存在的合理性、必要性不足;泛化核心服务能力,说明职业竞争力不强,可替代性高。文化建设的目的是,提高国民素质、促进人的全面发展、提升社会文明程度、增强人民精神力量和国家文化软实力。全民艺术素养的提升,是实现文化建设目的的内在要求。如果社会发展只需要提升小众人群的艺术素养,完全可以单纯依靠市场化方式去解决,但面向全体人民的艺术素养普及,作为促进人的全面发展的艺术素养培育,与增强全体人民精神力量相联系的水平提升,一定需要公品和服务,这和以提升全民知识水平为目标的基础教育一定是义务教育的原理一样。由此看来,时代发展到今天,离开了全民艺术普及和通过艺术普及传承优秀传统文化,文化馆就没有立身之本、容身之地,就失去了存在于社会系统中的必要性、合理性。所以,文化馆必须依照《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法》的规定,把核心功能聚焦到全民艺术普及和优秀传统文化传承上来。

  面向全体社会公众,以灵活多样的方式传播文化、科学、知识的活动统称为社会教育。社会教育是现代终身教育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在我国,文化馆脱胎于综合性的民众教育、社会教育机构,原本就具有开展社会教育的基因。社会教育,意味着服务对象是全体社会公众,服务方式是多样化的,服务周期是全生命时段,服务目的是促进人的全面发展。今天,各级文化馆主要通过开展群众性文化艺术活动,举办讲座、培训、展览展示,指导群众性业余文化艺术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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